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
—“数网竞争”的来龙去脉
政府垄断行业的市场开放,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仅以自己的经验看,自1998年发表关于电信竞争的一系列评论以后,经常被读者、同学和记者朋友问到有关垄断的经济问题。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当时提出的关于电信开放竞争的见解,究竟在电信业得到了什么样的验证,要不要修订、补充或推翻?在其他类似产业领域里又可否被验证?为了确定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阶段性地加以衡量是必要的。本文侧重梳理已发表意见中有推测力的命题及其验证,重点不是旧作,而是于今的回顾和重温。
电信论战的症结
开门见山,1998年电信开放的论战中,我高举的旗帜是“数网竞争”。那么,何谓数网竞争?“数网”是对电信产业现状的一种事实陈述—同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内,并存着几个基础电信网络。中国早就存在着数网。在计划经济时代,除了邮电部门通信网络(称“公网”),还有铁道、军队、电力等几十个部门专网;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更是早就成为一个全国性网络。
1994年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联通,从此结束了“数网并存,但彼此不竞争”的局面。经政府授权,联通作为全国性第二大公众电信网络,可以与原先独占电信市场的中国公司展开竞争。这就是说,早在我发表文章之前,“数网竞争”就在电信市场初露端倪。
那么,为什么到了1998年,还要把“数网竞争”作为一种电信改革的主张提出来呢?回顾起来,主要是三个背景情况:第一,联通的发展颇不顺利,从国务院批准设立到4年以后的1998年底,联通公司仅占全国电信市场份额的1%!第二,联通主要靠发展新兴的移动通信,因此,原先的构想—把铁道和军队等专网资源动员到电信市场参与竞争—并没有得到实施。第三,其他部门的专网资源,特别是广电的有线电视网,究竟在何种体制下参与拥有巨大市场需求的电信服务,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三件事情围绕一个中心问题:要不要在基础电信网络的层次上,开放市场竞争?
当时一种主导性的思路,是维持基础电信网的政府独家垄断,然后开放电信服务竞争。略有区别的是,当时政府主管部门首长主张“由国家主体电信企业”掌控基础网络,而一些研究者则主张,“把我国已经形成规模的电信基础网和有线电视基础网从经营性企业中独立出来,成为由政府控制的国家基础信息网”。
针对“基础电信网政府垄断”论,我提出如下疑问:在政府独家垄断基础电信网络的条件下,是不是真的可以“做到面向竞争性的电信服务公平开放、公平接入、合理收费”?根据分析,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首要的问题,是政府垄断的电信基础网络,要不要向利用者收取费用?
如果无须收费,那么建设和维持电信网络的巨大花费,就由国家财政来支付。免费当然妙不可言,但有几个问题要面对:第一,电信网络具有“谁接入、谁受益”的性质,政府仅仅向电信接入者提供免费服务,且接入越多者,得到的财政补贴就越多,这对于那些没有接入和少接入的公民,是否公平?第二,政府究竟能有多大的财力,可以满足建设和维持国家基础电信网络的巨大资金需要?第三,免费服务通常会刺激较大的电信需求,如果政府垄断的基础网络供不应求,如何解决网络的“拥挤”问题?第四,独家垄断的服务质量如何保证,是靠民主政治、行政纪律,还是靠工作人员的自律和自觉?
不免费吗?那么在基础电信网络由政府垄断的条件下,电信服务的接入费用究竟是怎么决定的?要是听任“自由定价”,那么多家电信服务商之间的彼此竞争,势必抬高独家网络的接入费用水平—其后果,就是行政垄断高价对电信需求量的抑制。此外就要由政府来管制电信网络的价格决定。问题是,政府根据什么准则实施价格管制?
传统之见,就是“成本加价”,即政府机构考核电信网络公司的成本,然后参照诸如社会平均利润之类加上“合理利润”,就是政府划定的电信网络价格了。问题是由政府对自己拥有的垄断网络实施价格管制,其中的利益冲突怎么解决?政府又怎样知道垄断电信网络的真实成本,而垄断电信网络公司又何以具备主动节约成本、主动申报真实成本的动机?
1999年,我在《经济学消息报》发表了题为“离开竞争体制,不知成本为何物”的文章。该文集中分析一个现象:为什么那些行政垄断部门的服务价格一直由政府管制,但无一例外都是办公楼豪华、花钱“大方”、奖金福利令人羡慕的情形?我认为那正是“没有卖方竞争”的结果。因为大到盖什么样的办公楼和配置什么样的设备,小到用什么样的信笺笔墨,离开了市场竞争结构,根本无从知道究竟怎样才算“合理的成本”。当人们争先恐后地拿5000元作为初装费来安装一部电话的时候,独家供应商就是个个以奔驰代步上班—成本是也—又有什么不合理?结论是:价格管制需要的成本信息之巨大,被理论家忽略了,所以无论怎样设计出来的价管模式,都不如开放竞争那样具有推动公司不断节约成本的强大能力。
有的报告把电信基础网络比喻为“高速公路”,各类电信增值服务则是彼此竞争的“运输公司”,因此论证“网络垄断、服务竞争”的模式就是可行的。在我看来,这不过是以机智的比喻代替具体的经济行为分析。我们要追问:高速公路收费不收费?不收费,投资从哪里来?又怎样解决拥挤问题?收费,怎样决定费率水平?事实上,真实的高速公路,总受铁路、航空和不收费公路的竞争压力,而相对于电信基础传输网路,既没有“铁路”和“航空”的竞争,也没有“不收费公路”的竞争。
这样追问下去,我认识到“政府垄断基础网络、开放电信服务竞争”的构想,根本不可能带来电信市场的实质性开放。不是逻辑上不可能,而是研究者不能凭纯粹的逻辑推理,只顾描述理想模式的巨大收益,而忽略了实施此模式的巨大费用。
辨正“重复建设”
数网竞争就是针对“政府垄断基础电信网络”提出来的。我认为电信市场的竞争绝不可能停留在增值服务的层面,必须在基础电信网络的层面开放市场竞争,即允许数个拥有基础网络的公司彼此竞争。数网竞争当然也要付出自己的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重复建设”。
说来有趣,在我国经济政策问题的讨论中,重复建设向来是一顶无须说明就成立的大帽子。经济不景气,供过于求或产能过剩,大家骂重复建设;卖者竞相杀价,许多公司亏本、退出和转产,更要骂重复建设。到了电信产业,联通自建网络,当然是对原电信网络的重复建设;广电放着现成的电信网(且有剩余能力)不租用,非要自建自投,是重复建设;电信扩展自己的宽带网络,而不是租用广电现成的宽带网络,还是重复建设。
究竟什么是重复建设?我的看法,重复建设是市场竞争的同义词。甲建了一座鞋厂出产鞋子,乙又建一座也出产鞋子,说“重复建设”与说“市场竞争”是没有区别的。完全不准重复建设,市场竞争从何谈起?
市场当然不能免费组织经济活动。其实,重复建设就是市场竞争得以开展的一个代价。流行的看法,集中于资源耗费的绝对量看问题:对小量的重复建设—例如重复开小餐馆和小工厂—人们不以为意;如果一次性投资巨大,那样的重复建设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浪费。
我换一个角度提问题:重复建设固然要付出代价(无论该代价的绝对量有多大),但是不准重复建设—维持行政垄断—就没有代价了吗?如果行政垄断也有代价,那么是不是需要仔细权衡两种代价的大小,才能得出合适的判断呢?这当然不是什么深不可测的思维。中国人的老话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不过坚持,即使在电信网络这样的“大”问题上,常识仍然管用。
问题是,一旦开放电信市场竞争之后,竞争降价还将刺激电信需求量的增加,改革的收益成本要以动态来算。更重要的是,一旦开放电信网络的市场进入,重复建设的收益和成本归各个投资和经营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加总的重复建设预期收益,一定就抵得过加总的重复建设成本?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要害在于投资和建设主体的产权约束。如果投资主体的产权边界清楚,投资主体就必须承担投资行为的后果。本来,有效的产权就是用来约束分权投资必定要带来的风险的。竞争性投资体制虽然不能完全消灭错误的重复建设,但它可以通过产权约束投资冲动,加上信息交流机制和学习机制,竞争性投资的失误就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问题不在于重复还是不重复,而在于投资责任的约束。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就是单一建设也可能错误百出。举一个例子,耗资百亿元建成的上海磁悬浮铁路,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第二条,绝不可能是重复建设,但一定就是成功的投资吗?
总之,我从来不否认数网竞争要支付重复建设的代价。我的意见不过是,我们不能仅从重复建设的绝对量就定案。合理的经济思维是,坚持在重复建设的代价与坚持独家垄断的代价这两个量之间反复权衡。为防止重复建设超越合理的限度,我认为电信改革不但要打破电信主体公司的独家垄断,而且要打破国有制的垄断。允许非电信的、非国有的以及境内外多种投资主体一起来参与,才能有效约束电信的投资和建设行为。
政府开球、市场继续
在论证了数网竞争后,我们要进一步回答:怎样从电信的行政独占走向基础网络的竞争开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起步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所谓的“英国模式”,即允许原垄断电信营运商继续拥有完整的电信网络和全套业务,同时设立新的全能电信公司与之展开竞争。与这条“分立”路线并行的,是美国的“分拆模式”,即以法律手段分拆原先的独家电信商,其中,按业务分拆叫“竖切”,按地区分拆叫“横切”。
我的看法,无论“分立”还是“分拆”,也无论“横切”还是“竖切”,统统不过是实现基础网络竞争的手段。只要认定了基础网络层面的可竞争准则,条条大路通罗马。从历史经验看,当年中国设立联通与原中国电信竞争,选的就是“分立”策略。因为进展不顺利,才又转过头来借重“分拆”对在位的超大垄断商竖切又加横切。这无非说明,行政垄断的产业,非政府有所作为就不可能开放竞争。要是政府不“开球”,谁动作得了?
问题是当政府开启了电信市场的开放后,要知所适从。既然各国电信开放最后是殊途同归—都形成数个综合性电信公司支撑起竞争性市场的基本构架,中国为什么就不可以放手让经由分立和分拆而来的每一家电信公司,都成为有权经营多业务的综合电信营运商?为此,只需给每家电信公司颁发所有国际、国内、长途、市话、移动、IP通信的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余下的问题—主要是电信市场结构的进一步变化—完全可以交给完成股份化改造的电信公司通过市场重组去继续推进。
恰恰在增发电信经营许可证、形成综合电信营运商的问题面前,中国止步不前。其结果,就是迄今拥有数亿用户的中国电信市场,居然没有一家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电信服务。那么,为什么拒绝增发基础电信经营许可证?我的看法,撇开既得利益,思想上的原因是人们共享一种从来没有清楚讲出来的假设—似乎政府发出的每一张电信经营许可证,都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在这个假设的前提下,增发许可证就等于增加重复建设,就可能带来过度竞争的危险。
问题是政府发出的许可证和牌照,并不一定在市场上成功。仅以联通为例,那是目前我国唯一拥有经营各项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电信公司。但是,联通事实上还不就是一家移动通信公司吗?为什么政府不可以只管发牌,而把能不能在市场上取得成功以及怎样成功的问题,交由市场竞争过程去决定呢?
市场竞争是一种权利
其实,早在1998年我就指明数网之“数”,不是任何一个政府或专家事先划定的电信经营商的具体数目,而是一种“可以存在数个基础电信网络并彼此竞争的权利”。原话是这样讲的:“要注意,我的论点不是每种电信服务都必须自建自己的网络,而是必须有可竞争进入(和退出)的数网并争的架构可供各类电信服务商选择。从技术上讲,电信服务可以租借别人的网络。从经济上看,在现有网络供给能力过剩的条件下,只要租价合理,‘以租代建’就是合算的。但是,必须知道,在只有一个出租者(或者只准一个出租者合法存在)的条件下,由于不存在(或不准存在)出租者之间的竞争,就没有产生租金合理化的机制。于是,‘租不如建’。如果法律允许别人另起炉灶修建网络,那么甚至在新的网络建成之前,网络的租金价格就可能下降,因为原来那个唯一的出租者,面临自己的网络能力过剩、客户被潜在的网络商‘抢’走的威胁。市场的力量会迫使它坐到网络租借的谈判桌旁来,并进行竞争性的讨价还价。”于今回顾,这里面包含着一个更一般的论点,即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种准入的权利。这就是说,我们要从市场之门是不是开放、是不是准许进入的角度看问题,而不能简单地从市场上究竟有一个还是几个供应商来判定垄断和竞争。只要市场的进入之门开放着,即便只有一个在位供应商,他还是受到无数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反过来,市场的进入之门紧闭,那么里面的“玩家”—不论一个还是几个—对潜在竞争的惧怕就成为多余。
从行为逻辑看,我认为只有以“进入权利”才能清楚地界定垄断和竞争。在法律充分保障进入权利的场合,无论实际进入的技术、资本和经验的门槛多高,当进入的诱因足够,总可以刺激潜在的竞争转为现实的竞争。但是,当政治、法律或政策禁止或限制市场进入的时候,即使拥有技术、资本和经营优势的后来者,也不能得市场之门而入。
如果上述逻辑成立,政府的职能就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权利结构,特别是致力于消除市场进入的法律和政治障碍,而不应该勉强以行政之手,煞有介事地为决定每个产业里的最优公司数目而操劳。
“数网竞争论”从来无意对“应该”有几家电信公司的问题贡献意见。那是作者根本不可能知道的。数网竞争主张的不过是政府开放电信市场,尤其是开放基础电信网络的准入经营权利。我相信只要数网竞争的权利是合法的,市场力量不但会确定合适的经营商数目,也会推进拥有网络资源者与不拥有网络资源者之间的多种多样的合作。我的结论是,越是维持数网竞争的权利结构,“过度重复建设”的危险就越小;反过来,越坚持基础网的行政垄断,反而越刺激部门分割、“分立而不竞争”,从而就无法有效利用我国众多的网络资源。
基于以上认识,2001年7月我在提交给当时国务院体改办的一份背景研究报告中,明确把行政性垄断与市场里的其他垄断区别了开来:“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现行体制,主要特征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市场禁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他的垄断形态……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合法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违背政府垄断基础设施行业的初衷,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经济效率的低下,抑制基础产业的供给和需求。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妨碍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对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灵敏和有效的反应。”这个意见认为,真正妨碍产业发展的是行政性市场禁入,应该开放市场准入,奠定普及我国各个产业领域里的市场竞争权利的框架。
验证的机会
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研究,当然要把理论命题、推论和政策建议置于受可观察事实检验的地位,并通过不断验证来推进对规律的认知。从这一点看,经济研究要把真实世界里的产业和市场作为实验室,以便观察现象、面对问题、验证假说。但是很不幸,社会的经济实验室里一般没有“受控实验”这回事。因此,验证关于经济行为的推断,要看实际的机会。
比如,数网竞争论推断,只有当政府在基础电信网络层面,承认并保障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的权利时,重复建设数网的成本才不至于大过其收益。很清楚,验证这个推断,要具备这个推断所指明的限制条件,然后才可观察是不是出现了推断所指明的结果。
但实际情况是,几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的变革,远没有形成数网竞争论所指明的限制条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广电部门的宽带有线电视传输网与电信部门的通信网络,依然维持“井水不犯河水”的体制格局,依然还是“分立但不竞争”。第二,从承认和保障竞争权利的角度看,虽然存在着多家电信公司,但各家从事电信业务的权利被行政力量分割,限制在特定的业务范围,电信竞争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我们不能粗粗看到市场上有“数个电信公司”,就以为验证“数网竞争”的条件成熟了。更不可图所谓“学者影响力”的虚名,勉强宣布数网竞争含有的推断已经得到了验证。其实,我呼吁了多少年的“广电、电信交互进入”以及“给每个电信公司发全业务许可”,根本没有人听。这就是说,我的“学者影响力”等于零。
不过,受各种合力推动的我国电信产业的实际变化,也提供了某些命题的局部验证条件。于今回顾,以下四条可圈可点:第一,对电信经营主体用公司化改组并上市,为电信基础网络的建设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资本,这是政府垄断“国家基础信息网络”构想根本不可能做到的;第二,在“建设并利用自己网络”的权利得到承认之后,移动通信、IP电话、小灵通等才在竞争中得到发展机会;第三,在基础电信网络的独家垄断被打破后,天价的初装费才被取消,电信资费才得以大幅度下调,电信服务质量才有显著提高;第四,电信增值业务如互联网接入和内容提供服务,才在接入费竞相降低的环境下得到发展。
令人耿耿于怀的事情也有两件。一是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四大电信上市公司的市值,极不相称地低于其经营状况和利润表现。究其原因,是投资者认为中国电信市场的政策风险偏高—谁也不知道政府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又来一场“重组电信”,各种传言和猜测不断扰动各方的预期。这在我看来,政府光开球还不过瘾,非要用看得见的手继续“优化电信市场结构”,而完全不顾为此付出的巨大财务代价。
另外一件,虽然我国的电信资费有了革命性的降低,从而大大刺激了电信的消费需求量,为发展我国电信产业提供了市场条件。但是环顾世界,在各国电信资费下降的竞赛中,中国的成绩并不是最显眼的。别的不论,今天从中国打到美国的电话比美国打回来的贵很多,从内地打到香港地区的电话比香港地区打回来的也贵很多,究竟有什么道理吗?我的看法,唯有一个道理,就是电信网络层次的竞争开放还远远不足。
至于当年商榷过的“垄断网络、开放服务”论,至今没有在电信产业得到任何验证的机会。不过,其他产业领域如铁道和电力,分别提出了类似“垄断控制网络、开放服务竞争”的构想。铁道部门的“网运分离”方案,正式提出但没有实行,主要的难题正在于无从约束铁路的网络垄断控制者。电力部门已经实行了“网电分离”—电力传输网络并由几家国家电力公司分区域垄断控制,然后实施发电的竞争上网。可是似乎有迹象表明,拥有网络垄断权的电网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入侵”发电,“通吃”发电利润并延伸完成对发电的垄断。
这些局部的、尚不充分的“实验室证据”,当然不可以看作是对数网竞争论的全面验证。但是,它们至少也没有推翻理论的推断。所以,我不认为现在需要放弃数网竞争论的基本主张。相反,因为受到了局部经验验证的鼓励,我们仍可以满怀信心地坚持数网竞争论,坚持参与市场竞争是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的一种正当权利,并等待经济实践提供全面验证这些主张的机会。
把民营经济引入电信产业
电信业开放可操作的市场竞争,必须引进民营因素。这是各国电信产业开放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国1994年组建联通公司之后电信业竞争格局至今仍未形成的主要教训。我国电信产业重组和对外开放之际,恰逢《宪法》重修,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如何将民营经济因素引进中国的电信产业,成为非常有必要、同时也有可能公开讨论的问题。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开放市场竞争和把民营因素引入电信业,是同一件事情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原先我国电信行业独家行政垄断和单一国有制互为表里,要在这样的结构中引进市场机制,必须双管齐下,这就是开放竞争和引进民营经济因素。
为了说清楚上述论点,读者要允许我先绕一个理论上的弯子。大家知道,在一些研究转型问题,并且都主张改革的经济学家之间,对“竞争机制”和“产权改革”的功用,有很不相同的认识。一个意见分歧的题目,是引进竞争机制和发动产权改革“孰轻孰重”或“谁先谁后”。这里的分歧比较“战术”,所以还不那么根本。另一个比较带有根本分歧的题目,干脆就成了“竞争能够替代产权,还是产权替代竞争”,甚至更火爆地成了“‘竞争崇拜’还是‘产权崇拜’”。我相信,尽管分歧各方大概总还有一些理论深意没有明白地表达出来,但对一些最基本概念的不同定义和用法,仍然是歧见形成的一个基本原因。我自己的见解,如本文开头就已经点明了的,是把“引进竞争机制”和“改革公有制产权”完全看成一回事。因此我从来就不理解,“开放竞争”和“改革公有制”,怎么不但成为“两种”主张,而且居然还成为两种彼此对立的主张?
问题大概出在我对“产权”的认识。当我用“产权”这个概念来讨论经济问题的时候,我首先是在“所有权”的意义上定义“产权”的。所有权者,一种(或如德姆塞茨所说,“一束”)权利也。非常显然,产权(所有权)强调的不是所有物的物质属性,而是关于所有物的权利属性。这些权利,可以有各式各样的分类,比如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比如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及其他等等。但是权利主体关于所有物的各种权利,归根到底只有两项:一是排他性地享有所有物的各种权益,二是自由地将关于所有物的权利与他方交易。简单概括,产权(所有权)无非就是享用的权利和交易的权利。
排他性的享用权利是重要的。一个社会,如果不建立对资源利用的排他性权利体系,就谈不上任何经济秩序。要是完全消灭了排他性权利的体系,那就成为霍布斯所言的“丛林”,即“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事实上,任何一个在历史上存在过的经济,都有这样那样关于资源排他性享有权利的安排。问题是,仅仅为了界定排他性享有资源的权利,并不一定需要建立产权(所有权)。两个刀耕火种的部落确定彼此资源利用的界线,一个原始家庭中在父亲吃饱喝足前母亲和子女都无权上桌的习俗,前苏联时代政治局委员们在莫斯科的专用车道,包产到户之后一些农村的专业大户用围墙把自己承包的果园围将起来再养上一条狼狗,这些都是界定排他性享有资源权利的例子。但是,那并不是产权(所有权),至少不是产权(所有权)的主要方面。
产权(所有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关于交易的权利。那是为拥有排他性享有资源权利的主体,提供彼此之间交易他们拥有权利的制度安排。确立排他性权利固然不容易。但倘若和建立保障可以便于人们交易彼此拥有的排他权利相比,那就实在是小巫见大巫了。确定谁可以优先享用食物比之于可以“买卖”此种优先权,建围墙(还有养狼狗)比之于可以便利地交易围墙内的果树产品,派卫兵保证大人物专用车道比之于此种“专用权”可以被交易(比如把专用权“上市”),以及其他等等。任何社会要确立交易权的体制,都要花费比之于确立排他性享用权更多的资源、更长的时间,以及更复杂的组织结构。把“产权(所有权)”仅仅理解为排他性享用权的确立,实在是非常不够的。从经济增长的源泉来看,排他性权利远远不够,因为交易权才真正奠定资源的分工和专业化利用,并因此才能获得所谓规模报酬递增的效果。简言之,排他权提供秩序,交易权才奠定增长。
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所有权)不但构成市场活动的基础,而且和市场交易完全就是一回事。一个声称保护产权的社会,如果同时又对市场交易设置各种限制和障碍,那种产权究竟又有多大的意义呢?社会为了那个意义上的产权,建围墙、养狼狗、设卫士就够了,为什么还要投资远为昂贵和复杂的,包括法律及其执行系统、相关道德体系和“文化”投资在内的产权(所有权)体系呢?产权(所有权)对一个社会物有所值,不在它的排他性制度安排,而在它关于交易权的安排。剔除了交易权,产权(所有权)就没了灵魂。
计划经济并没有消除排他性含义上的“产权”。诚然,在“剥夺‘剥夺者’”的伟大口号下,计划体制在确立过程中总要打破以往社会的排他性产权安排。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一旦确立,它就在事实上发展出一套新的排他性权利体系。人们批评“官本位”的荒诞和无效。岂不知道,“官本位”就是一整套以行政级别来确立排他性享有资源权利的体系。计划经济有许多缺点,但它的秩序毋庸置疑。今日北京街头出租汽车司机悬挂毛主席像,在我看来主要就是希望在市场里赚钱也最好能达到计划时代的秩序水平。计划经济体制真正加以否定的,不是排他性权利,而是关于交易的权利。“排他而不准交易”,才是计划公有制体制的权利体系的根本特征。举个例子,给杭州灵隐寺定为局级单位,等于确定了这座著名的寺庙在计划时代获取可以排他性享用资源的数量和程序。但是,灵隐寺再也没有交易权,无论它在佛教世界的名声更大还是更小,那已经与它获得的资源无关了。按照计划时代的典章,任何寺庙都无须参加和别家寺庙竞争信徒的“游戏”。计划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的比赛中失利,不是因为秩序,而是因为效率。因为消灭了交易的权利,资源利用的效率就失去了根基。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实就是由“排他不可交易”的体系向“排他可以交易”的体系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改革就是确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就是容许并保障交易权。这难道不就是“建立市场和市场竞争”的同义反复?对于强调“市场竞争”的经济学家,我总想请教“不确立交易权利(即产权),如何有市场和市场竞争”?对于强调“清楚界定产权”的,我要问的是:“界定可以交易的权利,还是界定不可交易的权利?”我自己的结论,非把“产权”和“竞争”看成一体,无法回答上述问题。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而不确立可交易的产权,如同试图保留“不可交易”(或“难以交易”)的“产权”而又想引进市场竞争,不但是语言上的悖论,而且是实践中不可解的悖论。国有经济改革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与这个悖论有联系。
那么,把国有产权改成“可交易的权利”不就解决问题了吗?是的,如果“改得成”,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必须承认,这件事情不那么容易改。一类原因,是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认为无条件地保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产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如果国有资产都可以自由交易,谁出个合适的价钱谁就可以买走,还叫什么社会主义?不管学者们是否同意这样的意识形态,现实的情况是,国有资产绝无可能立即具有“可交易”的属性。
另一类原因,即便国家愿意使部分资产具有可交易性,也会遇到“定价难题”。我们晓得,资产定价是经济学上极为复杂的一个题目。按照账面资产值定?按照重置成本来定?按照资产的市场供求平衡价来定?还是按照预期的资产赢利潜能来定?同一堆资产,卖价可以天差地别。关键的问题,资产定价是对资产未来收益的估价,怎么也驱赶不走“主观”的因素(比如期望值)。在资产属于国家的情况下,究竟按照什么原则来定价,挑战就大了。究竟把谁的“主观”因素加入到国有资产的定价过程中去呢?有人会说,当然是“国家的”。那么“谁”是“国家”呢?这就麻烦了。因为从帝制被废除之后,至少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说“朕即国家”。现代国家其实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变成了一个“程序”,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只是在国家程序的不同环节上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的代理人。国有资产定价,不是任何一个公务员凭他的主观估价来定价,而是经过一个程序来定价。
在韦伯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应该是一个“非人格化”的公共政治程序。程序的客观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国家合法性的支持性因素。因此,要通过国家程序给国有资产定价,客观标准十分重要。对于这样的程序,资产定价最客观的标准,看来看去,似乎只能是“资产的账面净值”。问题是,一旦投入市场,资产所值可能偏离其账面净值甚远。如果国家代理人在资产的实际所值低于账面所值的条件下交易资产,那“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就来了。反过来,不要以为高于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交易就一定容易。“国家”真的知道实际究竟“高”了多少吗?假定100元账面净值的国有资产,市值150元,现在国家代理人在110元的价位上成交,然后私分40元。你说,国有资产是增值了,还是流失了?弄来弄去,政府不得不宣布“国有资产不能‘一卖了之’”。可是要是统统不准卖,即不准交易,国有企业的问题又如何“了之”呢?
有人可能以为,国有资产根本无须易手,同样可以加入市场竞争。国有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参与市场竞争就行了,非要什么“资产交易”不可吗?我的答复是,资产交易和定价,不但发生在易手之时,而且每日每时都不可缺少。须知单单国有资产,无论厂房、土地、矿产、机器设备还是其他财务资本,都不可能产生产品和服务。要进行生产性的活动,国有资产还必须分分秒秒与其他资源相结合。其他资源之中,最重要也最难办的就是人。有人以为国有企业中的人,从经理到工人,不早就已经是“国家的人”了吗?没错,他们是国家的人。或者更时髦地说,他们已经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却并不是天然就是国家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如我在别的地方论述过的,天然属于个人,并只能由个人来发动和启用。如果个人不情愿发动和启用这些“资产”,天皇老子也奈何不得。各种强制体制能够调动的,至多是体力的贡献罢了。要个人把他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贡献给国有经济,根本可靠的还是激励。在经济方面,有效的激励就是定价,对人贡献出来的努力、责任心、能力和创造性,定一个可以持续激励供给的好价钱。
国有资产一旦参加组合(比如企业),不但给自己定价,而且要给组合的其他要素定价。这样看来,交易权具有何其重要的日常意义。国有资产仅仅排他而不能方便地交易,物的资产利用不好,更要命的是无法有效激励人的资源。那样的产品和服务,怎么可能有竞争力?与关于“市场竞争可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的预言相反,国有企业在整体上越进入市场竞争越限于严重的困境。我们不妨从上述“国有经济的定价悖论”方面找找原因。说来令人气短,国有经济要在一个公共程序里解决“为资产交易‘主观估价’”的悖论,理论上不容易,实践上更困难。弗里德曼曾经“预言”谁要是把转型经济中的经济学问题解释得通通透透,谁就可以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比弗里德曼更大胆的“预言”是,要是国有经济的资产定价悖论得到解决,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足可以设几十个诺贝尔基金。
不过,国民经济是不会等到有人得了转型经济学的诺贝尔大奖之后再求发展的。实践的理性又一次走到了前头:在国有经济中引入民营经济的因素,而不是消极地局限在纯国有经济的范围内试图解决国有经济的难题。在若干个开放市场竞争的行业部门,国有制的改革和将民营因素引进国有经济,并行不悖。我的判断是,后一方面的经验更值得注意。比如在IT行业,计算机市场是开放竞争了的。著名的联想集团公司就创造了“国有民营”模式。“国有”是指,联想最原始的财务资本是国家(中国科学院)投资的,因而以后联想“滚动”发展起来的全部资产,似乎都是国家所有的。但是联想集团又是“民营”的,这就是以柳传志为代表的公司创业人和企业家一直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并与国家(中国科学院)达成利润35∶65分成的制度安排。重要的不是这样一个安排是不是具有最终的合理性,重要的是,民营因素使得联想集团的国有资产具备了可交易性,因而对联想集团参加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可以与此对照的是,还有一些行业开放市场竞争之后并没有适时引进民营的因素。其结果,要么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难以真正形成,要么进入竞争的企业缺乏持久的竞争力。这方面,航空业和成立中国联通之后的电信业,提供了两个值得研究的案例。我们希望,中国电信业最近这一波的改革开放和重组,不要再重蹈“开放竞争但不引进民营因素”的覆辙。相反,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开放竞争的进度,必须加快在电信业引进民营因素。
在哪些方面可以将民营因素引进我国电信行业呢?首先,政府可以考虑向民间开放电信企业的股权。事实上,中国电信前几年在香港上市,已经是向国际资本市场的私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电信股权了。我认为那应该算是中国电信股权开放民有民持的开端。令人不满的是,为什么中国电信的股权首先并仅仅只对境外投资人开放?其结果,中国的消费者付垄断高价,外国投资人持有股份,我始终认为里边有点儿不对头。一个解释是说,国内资本市场太“薄”,哪里一次可以筹来45亿美元?但是政府是否可以考虑另一件国内即刻可做的事情,就是“还股于民”,就是将特定历史形成的高额电信初装费,折算为用户的股份。还可以考虑,率先将电信业开辟为容许民间股权投资的行业,容许并鼓励民间资本对电信的各种模式的投资。我们知道,“股份”是不可退的制度安排。所以“还股于民”和开放民间投资都不会减少中国电信公司的股本金,而只会增加电信公司的民营因素,增强对国有电信企业加入市场竞争后的行为约束。英国撒切尔政府首次决定向英国公众出售英国电信的51%股权时,也认为这已经是开放到头了,因而不会再有英国电信的股权出售了。几年以后,英国电信的股权开放到了98%,英国电信不但还是英国电信,而且变得更富有竞争力。我国是否有必要展开讨论,所谓“战略性产业”必须由国有股本占绝对大的比例,究竟有什么理论根据和经验根据,究竟哪一种政策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都是真正有利的?
其次,政府可以考虑,加大电信业准许民营公司进入独立经营的领域和范围。各国经验表明,电信产业是可以形成企业生态群的大产业。基础电信网络方面开放数网竞争,目前可以看到的前景,还是首先形成部分股权对民间开放的国有控股大电信公司之间的竞争框架。但是各种电信增值服务,却有中小民营企业广阔的活动舞台,并能够给电信业带来经久不衰的活力。政府应当鼓励中小民营公司进入更多的电信服务领域,增加社会总就业。
最后,新组建的电信公司,有必要及时引进对经理人、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对于国有经济的激励机制,有人批评“富庙穷和尚”,有人批评“穷庙富和尚”。上述两种概括都不难找到原型。但是在普遍的意义上,我以为正是改革前的“富庙穷和尚”的体制,导致了逐步在改革中掌控企业控制权的经理层,成为“穷庙里的富和尚”。无论如何,和尚利益与庙的利益的不一致,总是导致效率和公平的丧失。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激励相容。这方面引进民营机制,大有余地。不容忽视的是,市场竞争体制的确立,首先会增加竞争人才的强度。靠行政等级制和基于垄断收益的高福利模式,是过去中国电信吸引人才和凝聚人才的经济基础。现在市场正在起变化,相应地,电信大公司的激励机制的基础,也必须适时调整。考虑到电信业垄断因素的彻底消除还有待时日,因此增加电信企业激励强度,并不等同于可以由电信工作人员分享行业的垄断利润。增加电信企业职位的竞争性,可能是一个更现实的选择。电信企业的关键岗位应当对外部开放,特别要考虑对优秀的、相关行当的民营企业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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