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规则首先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而规范政府行为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承诺遵守WTO规则,并且在实践中履行所作的承诺;二是缔约方的中央政府要能够保证本国的各经济行为人(包括地方政府)都遵守WTO规则(这不仅涉及管理能力,而且涉及法律体制、经济体制、行政体制、利益协调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是对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的一个很大挑战。
WTO的基本理论原理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这种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秩序是要靠政府来维持的。而要维持中国这个庞大经济体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保证WTO规则有效实行,同维持规模只有中国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的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相比,是根本无法同日而语的。
加入WTO后,中国庞大的政府经济管理机构不仅必须尽快熟悉WTO规则,学习WTO规则下的工作方式,而且必须对自身的行为方式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府经济管理机构还必须进行创造性的体制建设和组织再造,来应对中国所面临的许多同其他国家非常不同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换句话说,中国进入WTO,绝不仅仅意味着中国政府经济管理过程要接受一套明文规定的经济活动规则,更重要的是,必须创造一整套在WTO规则下维持一个巨大规模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具体管理模式。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成为中国的模仿对象,因为中国工业化所具有的巨大特点和独特利益关系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相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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