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2012年12月13日欧盟财长会议最终就欧盟银行业统一监管主体达成协议。欧洲央行获得授权,负责监管至少200家欧元区的大银行,并在危机发生时可以对小银行进行干预。2010年6月,英国政府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拟于两年后拆分金融监管局(FSA),将FSA的监管职责归还英格兰银行。英国政府拟建立3个金融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金融稳定;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局(PRA),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CPMA),负责保护消费者利益。
与此同时,20国集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在国际层面努力建设金融监管新框架。2009年4月2日召开的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别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高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准备金计提标准等。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2009年中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BaselⅢ”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并强化风险管理实践。
(四)国家间经济实力的变化
各经济体在国际金融格局,尤其是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根本上是由其经济实力决定的。在由中心国家、核心外围和外围经济体三个层级构成④的国际货币体系中,中心国家的国家实力强大,其货币是主要储备货币,其汇率制度被核心外围国家跟随,如金本位时的英国和金汇兑本位之后的美国。核心外围经济体的实力很强,货币也是国际储备货币之一,汇率制度与中心国家保持一致,如金本位时的法国、德国、俄罗斯和当前的欧盟。这些经济体拥有不容忽视的影响力。外围国家的经济实力不强,是国际货币体系规则的接受者,对国家货币体系的影响很小,如众多发展中国家。这三个层级之间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进人到国际货币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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