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任重道远,无论是20世纪90年代的零星试点,还是现在的重点试点,都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不足;第二,保险人的产品供给不足;第三,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第四,保险模式亟待统一;第五,巨灾风险缺乏有效分散机制;第六,环境风险技术性评估能力不足。
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过低,保费却相对较高;二是因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执法不够严格,在客观上没有对环境侵害人形成承担环境责任的压力;三是环境责任保险中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在上述几大情形中,无论是保险市场需求与激励机制的建立,还是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防范,以及巨灾风险再分散机制的建立等,归根结底都离不开健全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
有鉴于此,本书将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为研究的重大命题,着重分析和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分析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必要性问题。本书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着眼点,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必要性的分析,指出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正当其时。
第二,分析环境责任保险的立论基点和制度源流,从理论和制度双重维度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正当性立论。
第三,考察和梳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状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提供思路。
第四,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建议。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分“两步走”的立法思路:第一步,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一是建议修订和完善《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环境法》以及其他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二是建议制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第二步,适时推出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并对《环境责任保险法》中有关具体制度的构建和条文设计提出建议,最终形成《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鉴于本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提出建议,因此,本书在论述过程中对于与环境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的制定或完善仅作出一般性的探讨;第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诸多制度的配合,鉴于本书篇幅所限以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推行初期对这些制度的需求不大,因此本书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配套制度,如环境责任基金制度、环境责任担保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再保险制度、巨灾证券化制度以及环境税收制度等仅在《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中有所涉及,而没有在本书中进行专门的研究,但这些配套制度将成为本书后续研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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