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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给企业讲金融法:管理者最关心的100个金融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6082
  • 作      者:
    罗培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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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论文若干,出版专著、译著二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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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给企业讲金融法:管理者最关心的100个金融案例》编撰之前,本人就曾主编出版了《给企业讲公司法》一书,获得了不错的反响。遵循同样的思路,《给企业讲金融法:管理者最关心的100个金融案例》选取了100个典型的金融法案例,涵盖了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破产法等诸多领域。针对近年来金融犯罪活动频出的情况,本书还特意将“金融犯罪”单独作为一章讲述。本书所改编入选的案例主要来自于司法案例库、法院研讨、企业咨询,也有来自网络报道的热点案例。在具体各章的编辑上,《给企业讲金融法:管理者最关心的100个金融案例》主要采用提问的方式将该案例最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呈现给读者;通过简洁明了的“案情简介”,使读者得以迅速把握案例的核心内容;设立“焦点问题”一栏,对该案例所包含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提纲挈领式的导读;最后,通过“法条链接”和“法理解读”,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为读者全面展现立法、执法和司法对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制及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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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次,保险人应该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除了需要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还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个体做出积极的解释。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以何种形式做出明确说明,但是在保险诉讼中,保险人对自己已履行明确解释行为要求免责的,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实践中,保险人如果以口头形式做出解释,则必须保存证据,以免引起不必要诉讼;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则保险人应该提供投保人阅后签字的明确说明内容。如果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使保险单上有投保人的签字,则也有可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这是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必须达到的效果。对于“明确说明”的标准,目前尚未统一,各个层级的法院有各自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通常认为,在原则上,保险人的明确说明标准应当以普通群众的一般理解水平为准,但对于认知水平、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的特定投保人,如文盲、智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定投保人,则保险人应当给予更多的解释和说明。
  (三)保险人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此可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可以推知,只要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客观上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使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也必然导致“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理论,不发生法律效力仅仅针对“免责条款”,而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发生任何影响。
  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虽然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载明了对责任免除条款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且保险单上有张某的签字,但是,被告仅仅在保险合同中做出了这个规定,并没有口头或者书面的证据证明已经向张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认定为被告对免责条款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保险人应如何应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体现。相同的是两者都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免除;不同的是,前者需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投保人不需要主动进行告知,而后者保险人必须主动地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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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证券法
1.借钱炒股导致股票偿债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
2.上市公司如何防止虚假陈述?
3.券商是否应对其电脑操作系统不具备休市期间撤销挂单功能而承担责任?
4.客户出于信赖未细读理财协议,后出现亏损,损失谁担?
5.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私募债券
6.什么样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属于违法的?
7.证券投资者能否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范畴?
8.如何应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限制与陷阱?
9.如何处理高管股权激励中的是非?
10.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11.如何谨慎对待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
12.亮剑公司高管利用并购重组内幕信息变相行贿政府官员
13.如何处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14.股东大会决议能否触及股东处分其股权的红线?
15.收购方如何履行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16.要约收购应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
17.证券虚假陈述给股民造成的损失由谁“买单”?
18.何为虚假陈述“重大性”信息?
19.特定证券衍生品内容公告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20.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短线交易?
21.上市公司并购中使用“驱鲨剂”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章 银行法
22.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回购保证人及承担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如何分担?
23.如何在证券市场中适用股东派生诉讼?
24.上市公司该如何规范自身的关联交易?
25.银行委托理财热,今天你“保本”了吗?
26.特约商户因未能证明消费行为真实性的,如何赔偿发卡行损失?
27.特约商户该如何在信用卡业务中“明哲保身”?
28.信用卡担保“无密扣款”孰是孰非?
29.信用卡附赠优惠多,纠纷责任谁担?
30.银行卡“被消费”谁来担责?
31.金融交易中错误公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

第三章 保险法
第四章 信托法
第五章 票据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七章 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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