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护古物古迹与制定法规
第一节 训令各省民政长保护古物古迹
古物古迹是中国历史文化遗存,承载着历史上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方面历史文化内涵,是重要的历史见证,有重要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保护古物古迹,“考证古今,动关历史”,“与历史沿革,文化变迁均有关系”。
清末以来,古物古迹破坏严重,一些西方国家的团体或者个人,在我国挖掘、窃取、贩运古物,使大量古物外流。民国以来,在一些地方古物古迹的破坏仍然严重。为此,民国政府主管部门内务部,为切实保护、保存古物(文物)古迹,于中华民国五年(1916年)三月十一日,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各省民政长:
“案查国务院函开:准外交部印送译就亚洲文艺会书记马克密所拟保存中国古物办法原函及字林西报批评专件到院。报内报称:该会之热心民国,并谓中国古物以龙门地方为可贵,现已半就毁坏。其四川、陕西、云南、福建等省,亦多就凋残。非得政府禁令,不易保存等语。查前代石刻,于历史沿革,文化变迁均有关系。我国古器留遗甚多,公家向不知护惜,一任射利之徒,窃取私收,转相运售。无知者又或任意毁坏,该会报纸所论各节,确系实情。且中国古物,本国不能自保,而令外人设法保存,尤非国体所宜,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免使彝器文献尽沦域外。等因。到部。查中国文化开辟最早,山川名胜,古迹具存,历代以来,祠墓碑志,画像题名,随在多有。考证古今,动关历史,不仅如该西报所称各处毁坏可惜,合亟令行该民政长查照,通饬各属于该管地方,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如有窃取私收,转相运售,及任意毁坏情事,一律从严究办可也。此令。”
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内务部颁发的一项保护古物古迹的重要训令,其重要性在于从国家层面,由其主管部门向各省民政长发出指令。训令内容涉及缘起、古物古迹破坏、古物古迹价值和作用、保护古物古迹的责任,对破坏古物古迹事件从严究办等。值得重视的是:
一,古物古迹破坏,不仅在历史悠久、古物古迹丰富的河南、陕西问题严重.而且在四川及边远的云南、福建等地,古物古迹破坏也很严重,也可以说是带有普遍性问题。这应是内务部向各省民政长发出训令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训令指出对保护古物古迹,“公家向不知护惜,一任射利之徒,窃取私收,转相运售”。这应是古物古迹遭受破坏的关键问题。所谓“公家向不知护惜”,应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此,训令“通饬各属于该管地方,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明确属地保护保存的责任。
二,训令对保护保存对象,明确为“所有前代古物”,名胜古迹,如古器、彝器、文献、石刻、祠墓碑志、画像石等。既有可移动的古物又有不可移动的古迹。因此,保护保存“所有前代古物”,实为前代所有古物古迹。明确这一对象、范围不仅对保护保存实践,对法规构建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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