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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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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076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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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第2版)》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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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第2版)》涵盖综合,农村土地承包与宅基地,土地取得,土地权属,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土地开发、整理,土地税费,土地执法,土地争议处理九类11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提供82个重点法条索引,并列出其配套法规,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同时,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注释和解读,有针对性地对司法实践问题进行阐释,避免适用法条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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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 [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债权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适用依据]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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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农村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三、土地取得
(一)土地出让、转让、划拨
招标投标法
拍卖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建设用地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三)出让价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四、土地权属
土地登记办法
五、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六、土地开发、整理
(一)土地开发利用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二)土地整理
水土保持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七、土地税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八、土地执法
行政处罚法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九、土地争议处理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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