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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检察案例与业务指导.第三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0051
  • 作      者: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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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检察案例与业务指导(第3辑)》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干警业务实践及检察理论研究的总结之作。《检察案例与业务指导(第3辑)》中,所选录的案例针对办案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既展示出检察官的法学底蕴,又体现了检察官们的司法智慧;检察理论研究前沿部分有着眼于推进检察改革及立法完善问题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有重庆市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研究成果,还有围绕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的检察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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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995年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该批复强调,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和发生手淫、口淫、性交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处理,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这一度被认为是官方对卖淫嫖娼概念最权威的解释,但是,2001年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该批复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卖淫嫖娼双方,既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二是卖淫的目的,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这限缩了以前笼统地以营利为目的的做法,将无形利益排除在外。三是卖淫嫖娼的行为,不限于性交的形式。批复中既用了“不正当性关系”的概括表述,同时还列举了“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表明卖淫嫖娼的行为既包括性交行为,也包括非性交的其他淫乱行为。四是卖淫嫖娼发生在不特定的男女之间,该处的“不特定”就排除了夫妻(包括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恋爱中的情侣以及通奸等相互之间相对固定的、特定的男女发生性关系被划人卖淫嫖娼的可能。
  公安部的批复从其性质上来看应属于行政解释,但是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行政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仍不明了,就连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否要和它保持一致都尚存疑问,更不要说将其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了。笔者注意到,不管是公安部的批复,还是全国各省市颁布的关于查禁卖淫嫖娼的条例,对卖淫的解释都较为宽泛,甚至有的行政法学者还将诸如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发生的接吻、摸弄、吮吸对方的乳头、身体以及泡洗“鸳鸯浴”等没有性器接触的行为也认定为卖淫嫖娼。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也许是正当的,但将这些结论直接搬人刑法,恐怕并不合适。
  众所周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得规定刑罚。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行为处理。而且,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最为严厉,执法成本及副作用也最大。罪名的设定、犯罪行为的界定及解释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即未穷尽其他途径之前不宜设定为犯罪,否则易导致刑罚力量的过分扩张。综上,笔者认为,公安部的批复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究竟该如何认定,还有赖于对刑法的合理解释。
  (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应限于性交和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手淫行为
  2003年,南京发生了一起震动全国的案件,即李某组织同性卖淫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招聘大量“公关先生”。李某等人对这些“公关先生”实施严格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酒店从事同性卖淫活动。该案中几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组织同性卖淫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该案最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告终。这样的处理结果,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赞同,但也有少数人表示反对。如有人认为将“同性间性与金钱或财物交易”解释为“卖淫”不是扩大解释,是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活,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本案和上文提到的“同性卖淫”案颇为相似,都关涉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有些时候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间确实难以界分,而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实现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的均衡,是每一个解释者都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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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上编 检察业务典型案例
[刑事案例]
1.张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牵连犯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2.冯某交通肇事案——逃逸情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响
3.雷某、吴某涉嫌非法经营案——非法从事客车营运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4.张某、熊某非法经营案——未经证监会批准代理买卖非上市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5.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遗弃、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6.吴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是否认定为自首
7.陈某非法拘禁、诈骗案——陈某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
8.郭某盗窃案——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如何确定
9.刁某某盗窃案——如何正确区分盗窃和侵占
10.周某等盗窃案——在网络上冒用身份信息获取消费积分换取礼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1.周某诈骗案——吸收犯的数个不同行为的相互吸收关系
12.吴某诈骗案——藏匿出借摩托车再索赔是盗窃还是诈骗
13.邓某诈骗案——诈骗类犯罪中三角诈骗之认定
14.王某侵占案——银行自动柜员机中的财物属性
15.游某侵占案——侵占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如何区分
16.曾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非法进行宽带提速的行为如何定性
17.谢某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18.曾某某偷越国(边)境案——骗领结婚证办理签证是否具备合法要件
19.程某抢劫、邓某某窝藏案——扮演假人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的行为如何定性
20.吴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提供有偿手淫服务可否视为卖淫
21.贺某涉嫌受贿案——兼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22.廖某滥用职权案——社区基层组织成员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主体资格
23.徐甲、徐乙徇私枉法案——对不具有特定案件侦查职权的监狱警察的包庇行为如何定性
……
下编 检察理论研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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