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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8918
  • 作      者:
    于志刚,郭旨龙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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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我国现行的网络犯罪罪名体系在信息时代显得日渐滞后,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司法解释呈现出大面积的真空和空白,缺乏成体系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无法对信息时代不断增长和变异的新型犯罪进行公正、高效的定量评价。《法学格致文库: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为当下日趋多发的网络犯罪创建体系化的犯罪定量标准,根据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对于相关罪名等进行词义的扩张解释甚至再解释,使传统刑法的法律术语在适用于网络空间中时能够被社会公众和法律人群体所共同接受,使法律得以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实现有效贯通,最终达到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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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志刚,男,1973年生,洛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学士(199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次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4年至2005年赴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同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至今,2009年至2012年5月任研究生院副院长,2012年5月任教务处处长。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0年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选第11届全国青联委员。10余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研究》等个人专著12部,合著多部,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近20项。2010年11月,当选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郭旨龙,男,1989年生,江西于都人。法学硕士(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法律科学》、《贵州社会科学》等CSSCI核小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贪污贿赂罪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参与2011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2011年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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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格致文库: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是在全面研究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的异化趋势、规律分析和新型网络犯罪的发案规律、趋势之后,思考和论述如何在信息时代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体系化的设计和实践。愿《法学格致文库: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的出版能够引发刑法理论界更多的理论共鸣,从而引发更多刑法学者关注网络犯罪特别是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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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时间长度标准不能单独使用,该标准必然要依附于危害行为、结果等因素,为危害行为、结果的定量分析提供尺度。信息时代时长标准的应用可分为妨碍有用、合法信息流通、传播和传播有害、侵权信息两种情形进行研讨。
  1.妨碍信息流通、传播行为中的时长标准
  此时时长标准针对妨碍合法信息传播的行为,主要是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其危害的大小,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基准。其一,妨害电信信息传播。例如,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的,或者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二小时的标准意味着只要发生了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的结果,就认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可以在第一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此时还没有明确以小时数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预示着在法定刑升格标准的规定上会有二小时以上的标准。正如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二,妨碍广播电视信息传播。例如,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这里就对无法使用的行为后果用时间长度予以定量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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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双层社会”犯罪定量标准发展的时代背景
第一节 互联网演变对网络犯罪的宏观影响
一、互联网一代、二代转型对于网络犯罪的影响
二、移动互联网对于网络犯罪的影响
三、三网融合对于网络犯罪的影响
第二节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对新型定量标准的需求规律
一、网络犯罪对象不断扩大对新型定量标准的需求
二、网络犯罪工具、平台增长对新型定量标准的需求
三、整个网络空间成为犯罪空间对新型定量标准的需求
第三节 网络因素在司法解释定罪量刑标准体系中的出现过程
一、第一阶段:网络因素作为降低标准
二、第二阶段:网络因素应有独立标准
三、第三阶段:抽象的网络秩序应有独立标准

第二章 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发展的规范背景
第一节 传统定量标准的概念分析与体系概况
一、传统定量标准的概念分析
二、传统定量标准的体系概况
第二节 信息时代定量标准的体系结构与关系处理
一、信息时代定量标准体系的内部结构
二、信息时代定量标准之间的关系处理

第三章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适用传统定量标准的分析
第一节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适用传统数额标准的分析
一、传统数额标准的适用原理分析
二、信息时代传统数额标准在网络犯罪中的适用分析
第二节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适用传统数量标准的分析
一、传统物数、人数标准的适用分析
二、传统次数、时数标准的适用分析
三、传统人次标准的适用分析

第四章 信息时代定量标准的已有发展
第一节 信息时代数额标准的已有发展
一、信息时代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的已有发展
二、信息时代非法经营数额标准的已有发展
第二节 信息时代数量标准的已有发展
一、信息时代物数、人(户)数标准的已有发展
二、信息时代次数标准的已有发展
三、信息时代人次标准的已有发展

第五章 信息时代定量标准的发展不足与应有发展
第一节 信息时代定量标准已有发展之不足
一、信息时代物数、人数标准已有发展之不足
二、信息时代次数、人次标准已有发展之不足
第二节 信息时代定量标准的应有发展
一、信息时代物数、人数标准的应有发展
二、信息时代次数、人次标准的应有发展

第六章 信息时代定量标准体系的未来方向
第七章 信息时代定罪量刑标准体系转型的路径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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