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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研究:a study on the mechanism of judicial review i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240774
  • 作      者:
    邱飞著
  • 出 版 社 :
    光明日报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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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邱飞,1971年3月生于江苏徐州,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律师,上校,现为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军事法学与国际关系教研室主任,兼任总参谋部法制宣传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曾获全军院校育才奖银奖,军事法学会论文一等奖;先后在《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法学论坛》、《人民法院报》及《中国军法》、《中国军事科学》、《外国军事学术》等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30余篇;出版《现代法学导论》(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程》(主编)等著作8部;主持完成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立项课题1项,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司法部及军队级科研课题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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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研究》主要讲述了,司法审查,蕴涵着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基本理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侦查程序中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更有一些国家将司法审查提升到宪法层面加以确定。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审查,主要是侦查机关的内部审查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是侦查机关和侦查相对人的两方组合,没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研究》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着意探讨了在我国既有的本土资源上,是否需要构建、能否构建及如何构建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问题。既有价值判断、也有实证分析和理性思辨。坚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从文化观念到具体制度,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观点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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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当今世界,从西方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司法审查原则,更有国家将司法审查原则提升到宪法层面加以确定(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可以说,司法审查自19世纪在美国形成以来,已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和人们的认同。发展至今,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已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在西方两大法系中,虽然实施该机制的出发点和实施的范围、限度不完全相同,但在结果上却取得了殊途同归的效果(就动机而言,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大陆法系对强制侦查进行司法审查主要基于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制约制衡作用)。换言之,在今天的西方主要国家中,侦查程序司法审查已不再成为多高深的理论或实践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就此以为该原则和制度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可以不加分析地照搬引进,则其结果必将是“水土不服”或“南橘北枳”,因为中西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有着许多深层次的不同。
  我国现行侦查程序中,对侦控机关的审查主要是侦查机关的内部行政审查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我国检察机关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但这种审查却主要表现为事后审查,而非过程审查和事前审查。这与西方国家实践中的司法审查不同,与法治国家理性中蕴含的司法审查也不同。近年来,关于应否在我国建立侦查程序司法审查机制的问题,已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对其基本理论也有了诸多介绍和评析。可以说,在学术界,针对侦查行为应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的观点,已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但是,就我国的基本国情而言,在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能否构建、如何构建,即在我国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可行性、现实性论述的却相对较少,最起码是还很不系统和全面。如何结合国情,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这一动态平衡中寻找着力点,实现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软着陆”,却是少有论述或者说论述还不够深入。对此,笔者通过价值分析、理性思辨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构建我国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这一特定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司法改革的科学发展。
  当然,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司法审查在西方形成并得以顺利发展,是与其源远流长的自然法精神相一致,并且是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体制相联系的,而这些“有利”因素我国都不存在。我国自秦始皇统一后的两千年封建社会中,长期实行的是高度统一、集权的政治体制,坚持的是以“和”为统领的儒家人治文化,可谓长期缺乏对立与制衡的思想观念。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长期以来又实行以高度集中、统一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所有制模式赋予政府(在一定意义也就是国家)无限的权力,将政府推到社会结构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这就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和以“程序正当”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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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 言
一、选题的由来和主要目标
二、研究方法
三、各章结构安排

第一章司法审查与侦查程序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
(一)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
(二)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
(三)司法审查与程序性裁判
二、司法审查的历史演变
(一)司法审查原则的形成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三、司法审查在侦查程序中的逻辑展开
(一)侦查程序的基本内涵
(二)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

第二章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国家与人权保障:司法审查的政治缘起
(一)法治国家的逻辑展开:有限政府和司法审查
(二)人权保障的宪政要求:司法制约和司法救济
二、分权制衡与司法权优越:司法审查的逻辑基础
(一)何为司法权:对司法权内涵的不同解读
(二)司法权为何优越:分权制衡范式下的司法权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权中立:司法审查的内在前提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权中立的关系辨析
(二)司法独立、司法权中立与司法审查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司法审查的运行机理
(一)何为正义:对正义的不同解读
(二)如何正义:以司法审查来促进实体正义与
程序正义的统一

第三章域外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
一、英美法系司法审查机制
(一)英国
(二)美国
二、大陆法系司法审查机制
(一)法国
(二)德国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审查机制
(一)日本
(二)俄罗斯
(三)台湾地区
四、结语

第四章我国侦查程序司法审查机制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
(一)司法审查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
二、我国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一)构造论分析
(二)价值论分析
三、我国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可行性
(一)对“司法权”的理解尚不统一
(二)集权观念下欠缺分权制衡的空间
(三)缺少司法独立的观念及制度基础
(四)结论:障碍,并非不可逾越

第五章我国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
一、构建司法审查机制的原则
(一)充分考虑国情:淮南之橘与淮北之枳
(二)分步渐进实施:有限理性到完全理性
二、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具体构想
(一)主体的选择
(二)范围的设定
(三)方式的设立
三、对几种常见侦查措施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设置
(一)强制到案(拘传、拘留、逮捕)
(二)搜查
(三)扣押
(四)监听
(五)诱惑侦查

第六章我国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构建的配套改革
一、深化检察制度改革,构建科学法检警关系
(一)对检察权的理性分析:宪政与司法维度
(二)构建科学法检警关系
二、改进律师制度,促进平等武装
(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二)保证律师辩护权利得到实现
三、建立沉默权制度,加强人权保护
(一)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我国采用沉默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四、以法官职业化为进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一)法律职业与法官职业化
(二)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历程
(三)以法官职业化为进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五、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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