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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49357
  • 作      者:
    钱大群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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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钱大群,1935年生,江苏张家港人,南京大学教授,1950-1954年从事军内文教工作。1955-1559年在复旦大学及上海社会科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至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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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作者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系统研读唐律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了法史界和史学界对唐律与《唐六典》的学术争论,成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集中表述,其主要方面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与令格式的性质特点;唐律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特定法律词语概念;重要制度之流变;唐律中的服制与罪罚;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对唐律书名与版式作整合的理念;唐律原创内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多有发前人之未发及辩正前人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新时代唐律研究新的动向与深化。《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不仅是唐律也是中国法律史的基础性考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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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律及其“义疏”合称为《律疏》
  律及其“义疏”在唐代简称为《律疏》。这种方式最明显地首先在《旧唐书·刑法志》中反映出来:“律学未有定疏”,“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解律人”的任务是修律之“义疏”,最后撰成《律疏》三十卷。把律及义疏简称为《律疏》的不只是写《唐书》的宋代人,唐代人自己也如此。《律疏》的作者在《名例律》卷首的序疏中就说:“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记唐代典籍的书也这样说:“《律疏》三十卷,长孙无忌撰。”①
  唐代及唐以前,许多实际是“义疏”的书,为避免重名也称为“疏”。如沈重有《周礼义疏》,贾公彦则著《周礼疏》;皇侃、沈重、熊安生各著《礼记义疏》,贾公彦则有《礼记疏》;皇侃著《孝经义疏》,贾公彦、元行冲则称所著为《孝经疏》。
  “义疏”简称为“疏”的情况,直到元代仍是这样。元代江西儒学提举柳贯在元泰定四年(1327年)所作《唐律疏义序》中说:“长孙无忌等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今定次三十卷者,长孙制义疏时,固已增多。义疏出永徽初,去贞观应未远。”②“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全面作解释。“义疏”用到唐律上,就是对处于“经文”地位的律与其注文作解释的文字,也就是“兼律注而明之”。这种法律解释,在律义内容上达到最大的深度与广度。《名例》卷首的疏文说:“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探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中又说:“摭金匮之故事,采石室之逸书,捐彼凝脂,敦兹简要,网罗训诰,研核丘坟。”
  当然,总的目的是要解明律注之意义满足司法之需要。清雍正朝刑部尚书励廷仪评论“义疏”说:“其疏文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①清末任刑部侍郎的沈家本亦说:“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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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

三 《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

四《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
(一)“义疏”与“律疏”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

六 “刑名”考辨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
(二)魏时的“刑名”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

七 “例”辨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疏》之外的法例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八“误”辨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
……
九 “倍”辨
十 “三审”辨
十一 “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
十二 “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
十三 “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
十四 “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
十七 “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
十九 “除免”与“官当”关系辨
二十 “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
二十八 《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
三十二 关于唐律现代研究的几个问题
三十三 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
三十四 对唐律书名及版式进行整合的理念与实践
三十六 《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试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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