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周的盐法
后周食盐专卖基本上沿晋汉之旧而有所捐益。据《册府元龟》所载,周太祖郭威广顺元年(951年)诏改盐法:“犯五斤以上者处死,煎咸盐者犯一斤以上处死”。第二年(952年),减低青白池的征税标准,青盐一石抽税八百,盐一斗,白盐抽税五百,盐五升,皆八十五为足陌(原先一百文要收足一百文)。郭威并敕禁私盐,制订了具体的盐禁条例:“诸色犯盐麴,所犯一斤以下至一两,决臀杖十七,配役一年;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刮硷兼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下决脊杖三十,配役三年,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与后唐长兴四年盐法相比,私煎判处死刑的界限由五斤改为一斤以上,私贩也是杖刑加重并增加了配役年数。虽然残酷程度与不计斤两皆死的后汉相比,稍微轻了一些,但总的说来后周的死刑和肉刑还是动辄即用,其量刑规定在本质上仍是很苛酷的。对于颗末盐,仍坚持划区供应各有界分的制度,侵越疆界者照贩私盐处理。乡村人户所请蚕食和其他于官场务所买之盐,其私自转易货卖者,也与贩私盐同罪科断。官府对食盐的控制还是很严的。
《册府元龟》中又载,广顺二年九月条例中有关实行计户授盐的“屋税盐”制的办法是:“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仍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簿,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前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即有庄田者要分清城镇和乡村人口,分别按规定供应,城镇人口行屋税盐制,乡村人户另以蚕盐食盐等名目供盐。)这是按屋税分派食盐,配征盐钱,对州(府)城郭下人户、外县镇郭下人户都有明确的规定。依后汉之法,在广顺二年以前郭下人户屋税盐“原不敢人城门”,广顺二年“却许放人”,并于城内请给(年约六千余石,征钱一万五千八百贯)。这样一来,搞乱了城内粜场的官粜业务(“放人税盐,紊乱条法,难为简校”),同时又助长了郭下人户将屋税盐倒流入城的紊乱现象。为此,于广顺三年十二月不得不宣布“诸州府及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俵,其盐钱亦不征纳”(一律向官粜场买盐)。屋税盐取消,只保留了乡村的蚕盐制和严禁蚕盐放入城门的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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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盐法,鉴古资今,厥功伟焉。
——中国商业史学会副会长兼盐业史专业委员会主任 黄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