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部诉讼法,其良否不在于法条的数量,而在其基本精神,进而又体现为基本原则。我国古代诉讼制度,向无强调基本原则者,晚清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诉讼修订的总纲,它需要一系列制度配套,如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这些配套制度,在晚清修律过程中,也渐次进入官方意识并筹划实行或者业经有限度地实行。故而,原则问题,也系至关重要并被纳入诉讼法典的立法理由。诉讼法基本原则可分为民诉刑诉共有原则与各自特有之原则。
1.共有原则
(1)言辞审理原则。与其相对的为书状审理原则,言辞审理主义乃审判官专据当事人口述所得之资料为审判基础之主义也。其利在速知诉讼事件之内容,弊在记忆难免有疏漏。书状审理主义则反之。言辞审理主义,也可称为口头审判主义。
(2)公开审判主义。其利在维护司法信用确保社会安全。此中斟酌,早在1907年即有关注:“日本初所谓白洲裁判者,殆亦秘密主义之一。嗣采用欧制,除预审外,俱许人观审。如遇巨案为人所注目者,预颁入场券,以示制限。惟在害宁及关系风俗者,停止公开。一则刺激公众,一则事涉猥亵故也。”
(3)直接审理原则。与之相对为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系指审判官以其所自行辨识之资料为审判基础之主义也。“诉讼以发现真实为要,欲发现真实,必须直接调查证据、事物及有关系的人。”其利在所得资料悉从实验中来,弊在稍不注意审判,即难惬当。间接审理原则,因系间接认知,“有陷于误解之短所。”
(4)言辞辩论一体原则。与之相对者为诉讼行为同时主义。一体原则,系指当事人之言辞辩论虽不于同一日为之,法律上视为一体之主义。利在不用担心诉讼行为之实施坐误时机,弊在往往迟滞诉讼程序。同时主义,系指所达目的所应有之诉讼行为,皆须同时为之。其利在速结程序,然当事人惧误失却时机,往往为所不当为,致讼费增加,是其弊也。
(5)证据结合原则。诉讼在未有证据判决之前为本案程序,反之为证据程序。本案程序只许为事实上之主张或对主张进行辩驳,不许有立证行为;证据程序,只许当事人声明证据或对于其声明加以陈述或调查证据。结合主义,不分本案程序与证据程序;分离主义,则使两程序分隔。分离主义,不便于保护当事人利益。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