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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冤抑与诉讼:清代上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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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24550
  • 作      者:
    张翅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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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翅,1976年生,安徽芜湖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法律史、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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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代司法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上控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清代上控制度形式完备,从地方到中央,可分为地方上控、京控、叩阍三种。其中,地方上控又包括府控、道控、司控和院控。按照清代律例有关上控之规定,当事人或其亲属如认为州县初审审理失当,应逐级上控于府、道、司、院,直至京控、叩阍,以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成果文库·冤抑与诉讼:清代上控制度研究》关注了中国固有的诉讼制度与诉讼实践,研究了清代上控制度的历史特点、生成动因、运行机制、社会功能等,在肯定清代法制注重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客观分析了清代在诉讼程序法制方面的合理建构。与此同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成果文库·冤抑与诉讼:清代上控制度研究》关注了“冤抑”这一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常见的表达话语,指出清代社会以诉讼为主的法律手段成为解决冤抑的根本途径,'其中上控制度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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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清代上控制度的法律规定详备规范,其内容涉及案件的提起、受理、审理和裁判等诸方面。顺治八年(1651),清圣祖谕刑部:“自今以后,凡有奏告之人,在外者应先于各该管司道府州县衙门控诉。若司道府州县官不与审理,应于该管总督巡抚巡按衙门控诉,若总督巡抚巡按不准或审断冤枉,再赴都察院衙门击鼓鸣冤。都察院问果冤枉,应奏闻者不与奏闻,准赴通政使司衙门具本奏闻。在京有冤枉者,应于五城御史及顺天府、宛大二县告理。若御史府县接状不准或审断不公,再赴都察院通政使司衙门具奏申告。至于六部。其应呈应诉者仍照旧例准理。若内外大小衙门明知枉情蔽不上闻,许具本至午门前进奏,传谕之后有仍前声冤告奏者问以重罪。”①如果说此条经刑部刊刻告示天下的谕令还显得尚为粗疏的话,是因为这只是清代上控制度创制的初始。此后历朝有关上控案件的管辖、提起上控主体的资格、提起上控的方式、诉状的要求、上控的限制、受理上控案件的机关、具体审理的方式、判决的结果等规定不断制定不断完善,并终成体系。
  第四,《大清律例》对于越诉等限制性规定更为严厉,反映了清代立法技术的提高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越诉行为历来为统治者所禁止,唐律中即规定有越诉之制,“凡诸辞诉,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若应合为受,谓非越诉,依令听理者,即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②明律关于越诉的定罪已重于唐,而清代在明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更多具体的条例,对越诉之禁更为严厉和全面。
  如明代《问刑条例》中规定:“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暖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翻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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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关键术语
三 学术回顾
四 研究资料与方法
五 研究目标

第一章 背景:冤抑的解决之道与上控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横向背景:清代社会的冤抑解决之道
第二节 纵向背景:上控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 清代上控制度的渊源
二 清代上控制度之发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启动:从“无讼”的理想到不同利益主体对上控制度的推动
第一节 “无讼”的理想与一种便于争讼的制度
第二节 诉讼网络中行动者的博弈
一 皇帝:追求秩序的最高统治者
二 各级官员:劝息与听讼并举的皇权维护者
三 吏役:身微而权重的诉讼执行者
四 刑名幕友:与官相表里的幕后审判者
五 讼师:“诉讼爆炸”的隐性推动者
六 民众:厌讼与兴讼之间徘徊的诉讼参与者
第三节 上控制度的启动
一 作为程序启动权的上控权
二 上控的主体
三 上控的方式
四 上控的限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运行:清代上控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施
第一节 地方上控制度
一 地方上控审级的设置与管辖
二 地方上控案件的审理
三 地方上控案件的裁判
第二节 京控制度
一 呈控
二 受理
三 审理
四 复核
五 京控的结果
第三节 叩阍制度
一 叩阍的方式
二 案件的审理
三 皇帝的裁决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功能:作为清代社会“安全阀”的上控制度
第一节 平冤功能
第二节 纠错功能
第三节 督官功能
第四节 预防功能
第五节 清代上控制度的负功能
本章小结

余论
一 传统诉讼法制的近代变革
二 诉讼法制现代化的传统选择
三 清代上控制度的现代价值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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