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上控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清代上控制度形式完备,从地方到中央,可分为地方上控、京控、叩阍三种。其中,地方上控又包括府控、道控、司控和院控。按照清代律例有关上控之规定,当事人或其亲属如认为州县初审审理失当,应逐级上控于府、道、司、院,直至京控、叩阍,以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成果文库·冤抑与诉讼:清代上控制度研究》关注了中国固有的诉讼制度与诉讼实践,研究了清代上控制度的历史特点、生成动因、运行机制、社会功能等,在肯定清代法制注重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客观分析了清代在诉讼程序法制方面的合理建构。与此同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成果文库·冤抑与诉讼:清代上控制度研究》关注了“冤抑”这一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常见的表达话语,指出清代社会以诉讼为主的法律手段成为解决冤抑的根本途径,'其中上控制度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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