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乡土社会的宗族政治
在传统乡土社会,政治似乎并不存在,因为农民没有政治参与的动力与渠道,除非王朝末年苛捐杂税逼迫其揭竿而起。能够参与政治的往往是地方士绅或宗族领袖,他们是中央集权与广大农民之间的中介。地方士绅与宗族领袖没有必然的区别,地方士绅往往是宗族的成员,因为考取功名或辞官返乡而在乡土社会有着较高的威望。地方士绅或宗族领袖对于传统乡土社会的治理主要是通过宗族实现的,因而宗族可以视为传统乡土社会的政治组织,尽管其并不纯粹。宗族治理的基础是族产和儒家文化。波特在分析中国家族制度的时候特别强调公共财产对家族制度的影响,认为公共资产大大强化了家族制度。①儒家文化对家族的重视使得宗族治理有着文化上的支撑,如三纲五常、孝道等。宗族治理的方式可以分为教化与惩戒。教化居于主导,宗族领袖通过各种方式教导成员以宗族利益至上,但惩戒也是必需的,对于不听话的成员则运用族法家规进行严格的规训。
(二)集体化时期的国家政治
农民真正行动起来参与政治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在党的动员和领导下,不少农民参加了革命队伍,与各种反动势力作斗争。同时,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革命根据地的农民组织建设和以农民当家作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就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公所。村民代表会议为本村的权力机关,村公所为本村的行政机关。村公所下设各种专门委员或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①这和现今的村民自治制度十分相似。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还在农村推动了农会的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自上而下建立了各级政权,之前的农村政治组织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开始实行的是乡村建制,土地改革后分散的小农土地所有制使得农民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性,国家的控制虽然还在,但有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弱化的趋势。高层很快意识到这一点,于是倡导农民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把分给农民的土地重新收归集体即农业合作社。1958年,废除乡村建制,建立人民公社。至此,农民不仅在经济上依附于国家,而且在政治上依附于国家。
人民公社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乡村治理体制。受其影响,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权利不仅没有扩大,反而大为萎缩。传统的自治资源如宗族被消灭了,现代的自治资源如民主选举等根本不可能采用。人民公社首先依据村民的阶级成分来确立其在公社的地位。最好的是贫下中农,他们一般是干部或积极分子;处于中间状态的是中农,不好也不差;最差的是地主与富农,他们是阶级敌人,是历次政治运动的斗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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