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3年第1集(总第57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3623
  • 作      者:
    江必新,贺荣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内容介绍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3年第1集,总第57集)》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分管副院长江必新与专委贺荣主编,所选文章涵盖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审判实务论文,调查和研究报告,行政诉讼理论论文等领域,反映了行政审判的最新动态和前沿热点问题,是行政审判的权威指导图书。
展开
精彩书摘
  (二)关于不动产抵押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抵押权系物权范畴,属于物权变更的原因和方式之一,该条最后一款中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即应包括抵押权。抵押权人只要出于善意,支付相应的合理对价——贷款,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取得的抵押权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之所以抵押权能够善意取得,主要是为了充分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通过办理抵押登记,使得抵押权人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相信自身的权利最终能够通过抵押物得到实现,从而保障金融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如果由于抵押人或者抵押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抵押人将其无权抵押的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而不利法律后果由抵押权人承担,这显然有悖于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作用,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所以法律规定,包括抵押权在内的其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抵押权人同样可以以善意取得方式从抵押物上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的丈夫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鹏程公司名下,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该行为侵犯了申诉人合法的共有财产权利。但是,由于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该登记行为对外产生了公信力,芝罘农行基于对登记行为公信力的信赖,同意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发放了贷款,该抵押登记行为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抵押权人芝罘农行履行了支付贷款义务、办理了抵押登记,就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属于“善意第三人”范畴。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抵押权,维护政府部门房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不宜简单撤销转移登记行为。如果经审查该转移登记确实存在违法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的规定,依法判决确认转移登记行为违法,认可转移登记的法律效力。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主要是另一方共有人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应当通过向致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判决登记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
展开
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的请示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解释解读]
关于对其他财产共有人起诉期限计算及对抵押权人是否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答复的解读

[行政诉讼理论]
论高校信息公开豁免

[行政审判实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研究——马某某诉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试析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制度演进与制度均衡:能动司法图景中的行政审判
司法建议制度研究
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研究——以桐乡市人民法院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入
涉及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时限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兼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完善
能动抑或谦抑: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限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案例为范本

[调查与研究]
江西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调研报告

[经验交流]
深化机制改革,创新优化庭审,提升审判质效——行政诉讼独立报告人制度初探

[疑难案例评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是否必须具有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三需要”——申阁诉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人民政府案评析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行政证明是否可复议——方淑芝等3人诉建德市人民政府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政府未采取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时的司法审查——徐磊诉鄂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房屋登记机构能否以行政机关内部文件为依据撤销房屋登记

[行政审判动态]
二○一三年行政审判工作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一二年工作总结
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中院《行政司法参考》作出批示

[域外撷英]
报告人、庭前程序与审判效率——域外庭前流程管理简述与我国行政审判借鉴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