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案件中存在遗漏鉴定或者应做鉴定而没有鉴定的情况。由于提取的材料较多,有时候,侦查机关对材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导致有些应当鉴定的材料没有鉴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1.应该做物证技术鉴定而未做。对于重大命案,公安机关从勘查现场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血迹、毛发、指纹,有条件且应该做物证技术鉴定而没有做。有的案件只做了血型鉴定,未作DNA鉴定。有的案件,对重要物证、痕迹没有进行鉴定。如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尸体右脚西北侧地面有少量血凝块;血凝块地面有两块不规则石头上粘有血迹和毛发(已经提取),但是,对于已经提取的血迹和毛发没有进行DNA鉴定。有的案件中,未对作案工具进行鉴定或者鉴定项目有遗漏,如高某故意杀人案。2006年5月18日,被告人高某在李某家持铁锤击打李某头部,致李某死亡。在一审庭审中,高某虽然当庭辨认了作案工具铁锤,但侦查机关对铁锤上的血迹未作鉴定,对铁锤上是否留有被告人指纹也没有作出鉴定。在全国十四大冤案的李化伟一案中,对杀人凶器和现场提取的带血碎纸片,公安机关始终未做指纹鉴定;对现场遗留的可疑足迹和烟头,也一直未能查证其来历。在佘祥林一案中,对佘妻张在玉出走数月之后才发现的、已高度腐烂且所着衣物与佘妻也不相符的无名女尸,公安机关在未通过血型检验或者DNA鉴定的情况下,仅凭有关人员的辨认,便确认其身份是“张在玉”。
2.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没有做定量鉴定。对于重大毒品案件,公安机关缴获了大量毒品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特别是在被告人供述有大量掺假的毒品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只做了定性鉴定,未做定量鉴定。
3.应当做精神病鉴定而没有鉴定。有的案件,从被告人交代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供述,能够明显感知到被告人可能犯有精神病,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鉴定。如某市卢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卢某某因患乙肝而认为家人看不起他,为此经常殴打妻子杜某某及两个儿子,对杜某某心怀不满。2O09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趁杜某某在家埋头做彩灯之际,用铁锤击打杜某某头部多下,致杜某某倒地。被告人卢某某将其拖到门口,准备运到杜的娘家(现由杜某某的二姐杜某梅居住),发现杜某某还有呼吸,立即返回厨房拿来菜刀,又持菜刀砍了杜某某的脖子和头部。而后,被告人卢某某又抄起另一把铁锤敲打杜某某的头部,前后累计击打三十余下,致杜某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将杜某某的尸体放在三轮车上,运送至杜的娘家即杜某梅居住的家门口后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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