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资格随权利转移而继受取得需明确的几个条件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有其适用前提,不存在任何情况下都通行的规则。虽然前文明确了原告资格可随权利转移而继受取得,但并非所有的权利转移情形都会使得原告资格发生转移,原告资格转移也并非无时间限制。根据相关诉讼法学原理,后手权利人继受原告资格有一系列的条件限制。
(一)关于转让行为
后手权利人提起诉讼与原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中问经历了权利转让的过程,而权利转让行为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权利业已存在。不存在的权利无法转让,如A申请注册一项商标,商标行政部门未予准许,则A不能将这项尚未成立的“商标权”转让给B,以让B去诉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
2.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权利仍然存在。权利需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转让,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是该权利被撤销,则该项已不存在的权利无法转让。如A的某注册商标被撤销后,A不得将该项已被撤销的“商标权”转让给B,以让B去诉商标行政部门的撤销商标决定。
3.该权利依其性质是可转让的。基于复杂丰富的社会实践,理论上所有的权利均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但符合本文条件的权利依其性质必须是可转让的,否则就不存在权利的前后手问题,也就不存在后手权利人是否有权起诉的问题。民法理论上根据是否可转让和继受将权利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不可转让和继承的权利,一般来说,人格权与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但并非所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均为专属权,如企业的名称权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一般属于非专属权,可以转让,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宪法》第九至十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矿藏所有权等财产权利专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因此在辨析原告资格是否可转移时,应首先对权利的性质加以关注。
4.不存在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规定,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查封的财产,依法不得转让或者处理;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有关权利主体不得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就是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财产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其他强制性措施,转让合同即为违法,转让行为将不产生任何实际效果,权利没有从前手过渡到后手,受让人不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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