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刑衔接制度概览
(一)行刑衔接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从现行法律规范的体制构建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表现出了相对的独立性,二者无论在主体、对象抑或执法依据等层面,都以一种二元式的结构发挥各自功能。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竞合,当某一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进而触犯刑律之时,便会产生上述情形。
从本质上讲,犯罪行为脱离不开广义的违法行为范畴,只不过其所依赖的评判标准更为严格。当行政违法程度过于恶劣,以致超出立法者预先设定的限度,其本身同犯罪行为之间的过渡便会随即产生。在互相交织的两条执法轨道内,行政权以其主动、高效的特性影响相对人的日常权利义务,而司法权则以其谦抑性、被动性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尖锐矛盾——犯罪,便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救济手段——刑事司法本身所应承担的基本任务。因此,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仅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目的的实现,更契合了发现犯罪、追诉犯罪的客观规律。
然而,行政权虽因其主动、高效的特性往往成为社会个体最先接触的公权管理行为,但是,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进而造成放任犯罪,刑罚手段被虚置的不利后果。因此,考虑到上述现实情形,并为了进一步规制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追诉犯罪,行刑衔接制度的建立便很有必要。
(二)行刑衔接制度的內容构建
从内容上讲,行政衔接制度应当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并由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立案监督;对于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机制,以全程跟踪案件办理流程,在加强沟通的同时,也有利于监督目的的实现。然而,“由于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协作配合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刑事司法的介入存在诸多障碍。”①对此问题,不少学者已经提出了针对性的论述和解决方式。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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