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巴塞尔会议决议。1985年3月26-27日,经合组织在巴塞尔召开了一个高级别的会议。此次会议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解释,这些原则将包括在OECD委员会的新法中,也可能包括在将来可能的国际公约中。首先是新的“非歧视原则”,即OECD成员国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过程中,适用于非成员国的控制制度不应严于适用于成员国之间的越境转移控制制度。其次是事先同意原则,即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非成员国的情况下,成员国如果没有得到进口国或非成员国的过境国的事先同意,该成员国不得允许该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此原则的产生,不可否认地表明它构成了国际法的一个重大胜利,特别是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的观点来看。最后是处置设施的适当性原则,即OECD成员国不能允许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非成员国,除非在该进口国有适当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该原则保证了将国际危险废物运输所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但是由于构成“适当”的处置设施标准的缺失,给该原则的适用带来了较大困难。
3.经合组织关于危险废物从经合组织地区出口的决定/建议。1986年6月5日,经合组织委员会通过了一个关于危险废物从OECD地区出口的特定主题的决定/建议,该决定/建议作出了四个有约束力的承诺:其一,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在OECD地区以外时,对该处置应监督、控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禁止其出口;其二,适用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非OECD成员国情况下的措施,与适用于OECD成员国之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措施应一样严格;其三,防止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最终处置地点在非OECD成员国,而没有得到该国的事先同意以及没有向拟议过境的过境国事先通知;其四,除非危险废物被转移的非OECD成员国有适当的处置设施,否则禁止转移到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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