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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第三视域下的法律:厦门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优秀论文集.2013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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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45720
  • 作      者:
    林秀芹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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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第三视域下的法律:厦门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优秀论文集(2013年卷)》主题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诸多学科领域。谢其锋硕士的《非法经营罪研究》深入探讨了非法经营罪这一容易被“口袋化”的罪名,论文提出了破除“口袋化”倾向和完善非法经营罪的重要建言。杨志谦硕士的《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所主张的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全部肯定说”与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契合,显示了论文研究的前瞻性。吴道强硕士的《论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以若干刑事侦查行为为中心》深入分析了拍照、查询话单、按捺指纹等具体侦查行为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隐私权保护宪法化和加强侦查行为规制的建议,这对于保障人权意义重大。陈梅芳硕士的《论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以工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样本》认为行政裁量基准应由法院在个案中审查其合法性,裁量基准在现实中过强的适用效力应当回归到其应有的、较低的效力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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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规章的效力性质属于参照,即法院对规章有审查其合法性的义务及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力。作为效力层次低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其对法院的约束力也应当低于规章。然而这种低于,是法院可以无视规范性文件的存在,还是法院亦应当参照规章的参照适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适用?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了模糊的“引用”一词,其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则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根据这两份文件可以看出,司法界对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倾向性态度是,法院可以审查其合法性并将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虽然对法院的这一审查是否义务性的规定,即在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如无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与否径自作出判决,是否会被视为违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行政惯例和平等原则应当作为行政审判的法源的前提下,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理解为义务性的规定。
  具体到裁量基准,一般认为,由于裁量基准并非正式的法源,理论上对法院并无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我国裁量基准对法院并非毫无拘束力。只要裁量基准本身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法院就有遵守的义务。可以说,我国的司法实践承认裁量基准的对外效力,并且认为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应先对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个层面,前者视其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后者视其是否与法律原则相抵触),只有在裁量基准不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才不承认裁量基准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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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非法经营罪研究
论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
论侦查程序中的隐私权保护
——以若干刑事侦查行为为中心
论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
——以工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样本
论治安调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为中心
海峡两岸行政协作之法理探析
——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之行政协作机制为视角
我国明码标价制度研究
新闻真实性的法律思考
——以《厦门晚报》新闻侵权纠纷为分析基础
浅谈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问题
当前司法实务中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若干问题探讨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及防范
劳动基准公益诉讼研究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以破产程序的中心变迁为视角
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新模式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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