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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公司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7935
  • 作      者:
    吴爱民本卷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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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丛书: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公司卷)》精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权威典型案例,分设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适用法律等栏目,剥除繁冗,保留精要,便于参考借鉴。
  全面收录丛书收录了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以及各省高级人民院发布的具有参考作用的案例等。
  系统梳理在海量的案例当中,有的判决在当时是具有前瞻性的,随着立法司法的发展,被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所吸纳,则在“适用法律”栏目相应罗列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有的判决在当时是具有创新性的,但随着时代变化与后来的法律、司法解释相龃龉,则予以剔除。总之,经过深入爬梳,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分卷汇编,以确保高效、准确。
  实用便捷丛书案例主标题是案例中心点的高度凝缩,直接揭示焦点、难点问题,并标明了案件的关键词、案号等信息,索引简明,方便查阅。
  本丛书对法律实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特别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使用,也为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审判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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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裁判理由】
  1.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合作开发,并由中岱电讯公司将其持有的中珊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达宝公司。虽然中岱电讯公司不持有中珊公司股权,但该协议只是使中岱电讯公司负有向达宝公司转让股权的义务,并没有侵害夏乘风、苏雄对中珊公司享有的股权,《合作协议书》不因中岱电讯公司不是中珊公司股东而无效,夏乘风、苏雄亦与本案的处理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合作协议书》约定如果双方未能在该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达宝公司有权退出合作。广州国土局解除了与夏乘风、苏雄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中珊公司未实际取得目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也未就涉诉土地的合作事宜签订协议,故达宝公司退出合作符合双方约定。
  2.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的。这种特定的义务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因此,必须首先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本案中,达宝公司并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而仅支付了3000万元,不能主张中岱电讯公司以5285万元买回股权;《合作协议书》约定每天按0.2%计算违约金的标准,是对针中岱电讯公司应以5285万元向达宝公司买回涉诉股权这一义务而设定。因中岱电讯公司以5285万元买回该股权这一条件并未成就,故不能适用每天0.2%的违约金标准来计算中岱电讯公司的违约责任。
  3.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债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中岱公司在达宝公司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达宝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达宝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中岱公司即应接受《承诺函》的约束。中珊公司在《合作协议书》中承诺为中岱电讯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达宝公司退出合作后,中珊公司仍应为中岱电讯公司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中岱公司、中珊公司均应当为中岱电讯公司向达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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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二、股东出资纠纷
三、股东知情权纠纷
四、股权转让纠纷
五、公司决议纠纷
六、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七、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九、公司解散纠纷
十、公司清算纠纷
十一、企业合同纠纷
十二、破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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