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践,我们认为,赋权模式在中国是有很强的适用性的,它可以有效地协助组员获得能力的提升,发现自己的潜能,找到应付自己生活困难的方法。当然,我们相信,能够使用赋权模式,与中国社会发展现状有密切关系,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社会变迁,没有政府和单位对个人生活控制的减弱,如果不是社会分化,以及多元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冲击、改变了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如果没有公众舆论对离婚的接纳,将赋权模式运用到单亲母亲小组中将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相信,在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中,赋权模式将被应用到不同人群当中,成为对现存体制内的工作方法的替代和补充。
第二,组员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
在组员和工作员的交往中,我们发现,她们比较喜欢用老师来称呼工作员,虽然我们反复强调,只要称呼我们的名字就行了。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她们对我们的定位,首先,我们的身份都是大学教师,尽管我们与她们之间没有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师生关系,她们还是愿意这样称呼我们;其次,可能是对我们的一种尊重。但是,这种称呼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而这种权威与服从的关系,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在案主对工作员的指导性的期望(刘梦、张宇莲,1997)。
这里又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在中国文化背景下,这种权威关系会给案主和工作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指导性原则与非指导性原则,哪个更符合案主的需要?非指导性原则是西方社会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之一,但是,如果案主对这种工作关系的期望就是获得某种指导的话,社会工作者是否应该提供这种指导?如果是的话,社会工作者有权利和能力这样做吗?如果不是的话,将如何体现案主为本的理念?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