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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学流派的人学之维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22539
  • 作      者:
    胡玉鸿,许小亮,陈颐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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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玉鸿,1964年生,江西南昌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2001、2005年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主讲课程有法理学、法社会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20余篇,撰有《法学方法论导论》、《司法公正观念源流》、《“个人”的法哲学叙述》专著3部,主编、参编《法律原理与技术》等教材、专著20余部,多篇论文为《光明日报》、《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摘登、转载。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一一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首席专家,并主持其他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余项,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0余项。曾被评为司法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教师、江苏省“青蓝工程”学术带头人,江苏省333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苏州大学教学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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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法学流派的人学之维》是从人的模式层面解构西方法学流派的学术专著,也是国内从人学角度分析与评价传统西方法学理论的尝试,因而,在正式开始叙述之前,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明确:(1)什么是法学流派?划分法学流派的标准是什么?(2)法学流派研究有哪些可取的研究范例?相较于其他研究模式而言,人的模式的特殊之处何在?(3)就西方法学流派的分析和研究而言,人的模式有哪些重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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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自然高于人为
  自然法的存在及价值,端赖于其高于实在法的地位;“自然”与“人为”对应,这同时也就意味着自然存在的规则要高于人们制定的规则。在自然法的倡导者看来,“理想的社会模式与实际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或明显对比,前者是自然法所表现的,后者则是我们在人间世中所面对的”。②对比并不仅仅彰显着差异,更是代表着两者间的优劣。卢梭甚至断言,“凡是自然存在的东西都是好的,没有哪一个普遍的法则对人类是有害的”。③因而,如何达成人为的体制与自然的模式之间的统一,从自然的合理秩序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借鉴,正是现实中立法者所要面对的任务。个中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将“自然的”秩序模式体现在国家制度的设置之上,以自然来观照现实,以人定法来借鉴自然法。所以,就此而言,“自然法”是一种“自然+法”的理论陈述。“自然”既是“法”的前缀,又是“法”的范式。
  当然,这里所言的“自然”并不是纯粹的物质客体,而是一种寄寓着“神性”、“理性”的观念与秩序集合④,同时,它又是一种标准,用来区别、区分不同的事物。据学者考证,古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本来就含有“区分”意蕴,它意在确定何者是属于自然的,何者不是;或者说何者是本质性的,何者是非本质性的:“本质性的东西可以被看做是事物真实的、真正的、正常的存在表现,相反的,非本质性的即为非真实的、不正常的表现,是一种错误、虚假。因此自然概念也带有一种‘标准’的意义。”①质言之,只有“自然”的才是真实的,也只有“自然”的才是正常的。依照这一观念,人类的一切创作,包括法律制度在内,均应当是以符合规律、标准的形式存在才有正当生存的基础。因此,在政治国家之中,法律虽大多为统治者通过权力机制而加以制定,然而,这并没有抵消人们千百年来自发形成的观念与价值准则。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以“自然”为依托的自然法,不仅是永恒的规范,并且是决定人为规则有效与否的检验标尺。②在这样一种哲学观念的支配下,自然成为法律的母体,或者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孟德斯鸠就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之所以成为实在法的标准与范式,是因为自然法优先于实在法的存在。孟德斯鸠的论证基础是:自然法体现了一种社会所承认的“公道关系”,而这是实在法创制的基础。他明确指出:“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说除了人为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而外,就无所谓公道不公道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③显然,制定法的任务就在于体现、表达自然法所蕴含的“公道关系”。人类创制的法律如果失却了自然法的指导,就有可能演变成社会不公的渊薮。从孟德斯鸠的这段话中,显然可以作出这样的推论:相对于实在法而言,自然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好的实在法只不过是复述了自然法所体现的“公道关系”,当然人类的理性能力可以使他们对这种公道关系予以认识并体现在实在法之中。正因如此,菲尔德罗斯将自然法称为“由先行于实在法的,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所构成”。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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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法学流派的人学意蕴

第一章 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与人性预设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及其方法论特色
第二节 以人为核心的自然法前提预设
第三节 霍布斯:恐惧的自然人
第四节 洛克:合群的自然人
第五节 卢梭:激情的自然人

第二章 功利主义法学派及其入学假设
第一节 功利主义法哲学与俗人假定
第二节 边沁的法学方法与法学理论
第三节 密尔的法学方法论与人的自由的论证

第三章 哲理法学派的人学预设与法学方法
第一节 哲理法学派概述
第二节 自由人的哲学证立——哲理法学派的人学预设
第三节 自由人的法理演绎——哲理法学派的理论旨趣
第四节 哲理法学派法哲学诸体系的展开

第四章 历史法学的人学基础与理论论证
第一节 历史法学概述
第二节 萨维尼:历史中的民族、法学家与法
第三节 梅因:进化论的历史法学

第五章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人学预设与法学方法
第一节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述
第二节 制度人理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人学预设
第三节 制度人理念的基本预设——事实与价值的分离
第四节 制度人理念的基本要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诸方法的阐释
第五节 制度人理念的法理演绎——法律作为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体

第六章 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与社会人预设
第一节 社会法学派概述
第二节 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社会人的预设及其哲学基础

第七章 经济分析法学的入学预设与法学方法
第一节 经济分析法学概述
第二节 经济人理念——经济分析法学的人学预设
第三节 经济人理念的基本特质与法学方法
结语
征引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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