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克法则仅仅在商业银行的自营业务和高风险衍生品交易方面设定了禁止性义务,并未在金融监管机制上有所改变。事实上,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是在维持既定监管格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监管。一方面,扩大了美联储的监管授权。法案规定由美联储负责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确保美国政府了解这些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复杂性。除银行控股公司之外,凡是可能影响到金融体系稳定的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都将进入美联储监管范围。另一方面,创建新的部门监管协调机制。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由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6名成员组成。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杠杆水平等,并向美联储作出相关建议。在极端情况下,该委员会有权直接拆分那些被视为对金融稳定存在威胁的金融机构。
(三)沃尔克法则并未改变美国金融市场的制度性错配
在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系与综合经营的市场模式相背离的制度性错配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沃尔克在次贷危机爆发初期发表的《重新思考全球金融体系的美好未来》演讲中指出,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错配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大根源。金融学理论认为,分业经营模式向综合经营模式的转变是建立在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参数、风险回避系数、外部性因素和监管成本等减小的基础上的。在综合经营的模式下,金融创新往往导致杠杆化操作,效率提高的同时损失了稳定性,风险回避系数的变化趋势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综合经营的风险可能被低估,由此可能导致监管体系的低效,还可能造成市场规则、监管和流动性援助之间的平衡关系受到扭曲。在美国,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金融创新不断,复杂的金融产品和交易策略层出不穷,使得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难以对其风险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估。而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较高比例的杠杆操作和更加相关的交易策略,对广泛的市场具有潜在的破坏性。这些变化都给美国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架构带来了压力。金融危机发生时,银行自营交易的风险集中在巨量的金融衍生品MBS、CDO、CDS等产品上,这些衍生产品都具有数十倍甚至近百倍的杠杆,给市场造成了极大风险。
沃尔克充分意识到了这一制度错配的危害,他认为,政府的及时救助使得一些大型机构免于破产,但同时产生了“残留的道德风险”,那些大型的、综合的、彼此互相存在联系的金融机构在危机到来时,可以依靠政府买单。这种结果将会激励企业冒险,并使得未来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因此,需要找出能更有效地保障企业安全的方法。正是基于这一立场,沃尔克提出了旨在针对金融市场“去杠杆化”的沃尔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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