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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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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328926
  • 作      者:
    吴伟光著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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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从国际公约到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维度,以及从法理、立法与司法的维度两个方面对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和讨论;其中包括对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中国立法和相关司法判例的研究、分析和比较。并且从经济、社会和政治的角度对著作权法制度进行了历史发展层面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为读者提供一个有机的和立体的著作权法制度研究成果。
  《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还对著作权法制度中的一些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品的独创性、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权利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具体内容等。
  《著作权法研究: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适合法律本科学生、研究生、法律研究人员及对知识产权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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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因此,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的制度功能是作者对其在作品中的特定贡献的私权保护,而通过对独创性的要求来激励作者创作出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作品,这一目的仅仅是私权制度本身天然具有的功能。而是从彰显私权的角度来衡量,在“前额出汗”的独创性标准和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甚至是个人印记的独创性标准之间,以技能和判断来作为独创性的标准更为合适。
  首先,作者通过技能与判断来对作品所产生的特定贡献使得这类作品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是其他人无法通过简单的劳动来完成的,因此需要私权的保护,否则就会产生竞争者免费使用他人劳动成果而形成的“搭便车”的问题。而“前额出汗”的独创性标准由于作者对作品的特定贡献过低或者其他竞争者可以投入基本相同的成本来实现,因此这种特定贡献在市场中的相对价值可能较小,从而没有通过私权来保护和交易的必要。以具有创造性或者人格印记的标准来确定作品的独创性会将一大批作品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这些作品是有市场价值,需要通过私权制度来保护和激励的,创造性或者人格印记的独创性标准损害了市场机制对这些作品的激励作用。独创性的技能与判断标准在具体的作品类型上的表现不一定相同。在一些作品中,尤其是在文献性或者时事性的摄影作品中,这里的判断可以表现为对拍摄对象和拍摄时间等因素的判断与选择。在一些作品中,例如临摹作品中技能与判断的标准则表现为临摹的技巧与临摹中图像与色彩等因素的判断。而在大部分作品中,尤其是虚构性较强的作品中,则表现为一定的创造性。因此,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该根据具体的作品类型进行判断,而不应该简单地采取是否存在创造性标准,这样的单一标准会将应该给予保护的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也会使得像摄影作品这样的作品的是否具有独创性存在问题。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关于独创性的统一标准,在一个国家内不同类型的作品会有不同的独创性标准(例如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以及摄影作品会与其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同);而且不同的国家在适用同一标准上也会不同(例如德国更加强调个人人格的标准)。①
  其次,以技能与判断来作为独创性的标准,使得对一些特殊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上更加容易和合理,也使得独创性标准在版权法中更加统一和逻辑一致。例如对于摄影作品、临摹作品、字体作品、数字模型作品以及像古文断句等作品,通过技能与判断的独创性标准来判断这些作品的独创性时就不必寻找它们本身的创造性特征,尤其是差异性特征,使得这类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障碍或者独创性逻辑上的混乱得以消除,这也符合这些作品的相关产业需要。如学者斯伯尼克(Eva Subotnik)所指出的,法院面对如何满意地解释作品的独创性到底是什么这一要求时,注定是无能为力的。法院既不被允许以作品的美学价值来判断其独创性,也不能以作者付出努力的程度来判断独创性,那么法院只能以一些法律概念来代替独创性。②这一点我们在论文一开始便指出来了。因此,解决法院无能为力的理想做法便是尽量减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干预,因而独创性要求越低,法院需要进行判断的需求也就越少。因此,斯伯尼克也认为保持独创性的低标准是最合适的。
  最后,技能与判断的独创性标准为大量处于边缘的并且需要得到私权保护的作品提供了可能性。而版权制度中权利的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都是企业组织,企业组织的专业性质使得识别和交易这些私权的成本相对较低,从而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可能性。而版权制度中根据作品的独创性不同而不同的保护程度,侵权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度也与独创性共同构成了版权的平衡体系。合理使用制度也使得公众消费者不会成为版权法律制度的直接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从而避免了独创性标准较低可能给公众带来的经济负担和侵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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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著作权法制度的历史与基本理论概述
一、现代著作权法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二、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目标
三、著作权和版权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公约以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及其基本原则
一、《伯尔尼公约》的历史与主要内容
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三、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连接点
第二节 Trips协议以及与《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的关系
一、Trips协议背景
二、Trips协议以及与《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的关系
三、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关系

第三章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法律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作品的积极特征
二、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消极特征
第二节 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具体内容
一、概述
二、作品的具体类型
第三节 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与字体有关的概念
二、中文字体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三、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
四、公共利益
第四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推动力
二、国际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分歧
三、我国基于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保护的可行性
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申报登记制
五、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权利体系构造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的获得
一、著作权的自动获得
二、其他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我国的著作权的获得
三、港澳台居民在我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的获得
第二节 作者的精神权利
一、作者的精神权利概述
二、精神权利的种类与内容
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第三节 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
一、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概述
二、复制权类
三、演绎权类
四、传播权类
五、其他权利
……

第五章 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与归属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七章 权利的限制与例外
第八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九章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与民事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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