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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国际经验与中国探索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116222
  • 作      者:
    李静云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环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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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土壤是“万物之本”,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安全、农产品出口贸易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对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土壤是各种污染物最终的“宿营地”,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终滞留在土壤里。因为土壤处于陆地生态系统中的无机界和生物界的中心,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着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也不断进行着物质交换。相对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而言,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潜伏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受污染的土壤向周围环境输出或释放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致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加剧土地资源的短缺,最终将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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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超级基金法》的立法背景
  1.美国的“棕色地块”问题
  “棕色地块”一词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这一概念首先在当时美国的钢铁工业文献中被使用。
  1980年,《超级基金法》中首次提出了绿色地块(Greenfields)及棕色地块(Brownfields)的概念。“绿色地块”是指从来没有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地方,通常位于郊区或乡村;“棕色地块”是指“被废弃、闲置或不使用的工业场地,由于环境污染物的存在或有存在的可能性,开发或再开发困难土地”,通常位于城市。
  2002年,《小规模企业责任减轻和棕色地块再利用法》第211条将“棕色地块”的定义修改为:“因为存在或者潜在地存在危险物质、污染源或者污染物而导致发展、再开发、再利用困难的不动产。”
  美国许多“棕色地块”产生的过程基本相似,普遍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重心发生转移或者是投资环境需要转换(这与中国现阶段发展情况类似),位于城区升值空间大的土地上的企业和工厂迁址,这些腾挪出来的“棕色地块”多半已遭受污染,有许多企业和工厂废弃的需要拆除的建筑以及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壤,如特拉华州(Delaware)的威名顿(Wilmington)与巴尔的摩(Baltimore)。
  威名顿从19世纪就开始发展工业,工业区主要集中于Brandywine与Chtjstina河沿岸。工厂迁离后,特拉华州棕色地块评估计划研究发现这些地区的“棕色地块”多半已遭受较大污染,呈现出空置、废弃、低度利用等情况,影响范围扩及(Cherry岛、the East Seventh Street半岛、Wilmington港邻近地区、South Madison街、BellvAlley、Browntown、Tobdds Lane及少部分工商用土地,面积共有1750公顷。
  巴尔的摩向来以大型重工业为经济基础,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工厂大量关闭导致制造业减少,原先的工业土地因受到污染、大量遭到弃置而成为空地与低度利用的土地。
  “棕色地块”对美国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棕色地块”问题是同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棕色地块”引发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美国正是以拉夫运河事件为肇始,开始立法对土壤污染问题实施法律调整的。
  拉夫运河事件只是固体废弃物污染土壤的一个典型。在美国,每年因工业、采矿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达到1 000万吨,其中90%的固体废弃物因其特别的危害性而被归为“危险废弃物”。据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统计,仅1993年一年,美国因建筑、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而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就高达23.6亿吨。自90年代起,因为回收利用等原因使得进入垃圾填埋场的废弃物有所下降,但是每年仍然高达13.1亿吨。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弃物,因其属性复杂、暴露途径多样,往往会对地下水和储存处理场所周边的土壤造成严重的危害,引发人体癌症等严重后果。“棕色地块”的存在如同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健康直接构成威胁。
  “棕色地块”的另一个危害在于对地区发展造成阻碍,土壤被工业企业污染使得土地价值降低,造成土地税收与就业机会都会减少,这就扩大了“棕色地块”地区与其他地区的贫富差距。由于无法解决“棕色地块”问题,20世纪70年代,仅Elmira市就减少了1万个工作机会,接踵而来的便是集中爆发居住人口数量下降、投资意愿低落、空地增多、免缴财产税的比例上升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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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 拉夫运河事件
第二节 《超级基金法》的立法背景
第三节 《超级基金法》的修改历程
第四节 新《超级基金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节 新《超级基金法》的新制度

第二章 欧盟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 欧盟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
第二节 欧盟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基础
第三节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立法概况
第四节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 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第二节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联邦土壤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节 德国土壤保护立法的状态责任

第四章 丹麦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五章 英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六章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第七章 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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