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当目的旨在揭示刑事司法中的意义与价值和更大的文化之间的符合性时,阐释型研究就是优先选择。例如,在法国的刑事司法中,关于国家和公民的各种理念是如何通过分派给被指控者的角色来加以反映和再生产的(Field,2006)。当我们开始理解令人费解的事件时,它们也是很重要的。“这怎么可能”,一位见多识广的美国评论家在2008年就意大利事务被问到时惊呼,在那些日子里,总理贝卢斯科尼的英国律师因为做伪证保护总理而被一个意大利法院判决有罪,而意大利反对党的领袖已经辞职了。就像贝克尔提醒我们的那样,当我们面对一个陌生的社会现象时,首要的规则应当是去假定,存在一些我们要去发现的含义,如果我们只能找到一种方法来把握它(Becker,1997:28)。
在解释性和阐释性进路之间存在重要差异。如果我们一方面坚持意义的“嵌入性”,另一方面又尝试把“客观化的”监禁率用作我们关于不同刑罚倾向的解释的一部分,那么,我们就会冒前后不一致的风险(Nelken,2006a)。但是,它们也可以协调在一起。例如,我们可以在不同的研究任务中进行区分。如果在形成假设和洞见时,阐释性进路是最重要的一步,那么,解释性进路就是我们能在更大范围的案例中检验它们的适用性的唯一方法。为了从不止一个视角检验变量,我们也可以利用每一种进路。作为一个解释性要素,意大利的天主教可以被看做是一个重要组织机构,它有时候同政治体系联合在一起,有时候又与之竞争(比如在它近期致力于节制右翼政府在移民犯罪化方面的努力中看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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