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人生疑的是,对于这个疑点重重、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为什么要在历时12年之后才能实现正义?我们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无论是旧的刑事诉认法,还是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抑或法院的有罪判决,都要在证明标准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作有罪判决。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当然,对于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同的人(尤其是处于不同角色中的人)很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这并不是说证明标准就是个完全不可捉摸的东西。证据标准除了具有主观性以外,还具有客观性,其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体现在,人与人之间尽管在知识、经验上有所不同,但却处于同样的社会认知背景之下,因此,通常能够对案件是否符合司法证明的最低要求达成“底线共识”。如果某案的证据极不充分(比如,只有不稳定的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无论是承担着追诉职责的警察、检察官,还是承担着审判职责的法官、陪审员,都不会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至于承担着辩护职责的辩护人,那就更不用说了。
李案无疑属于证据极不充分的案件。而且,可以断定,对于该案所存在的证据瑕疵,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检察机关,抑或审判机关,都是有着相同认识的。李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对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平顶山中院也曾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遗憾的是,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平顶山市检察院曾第三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照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接下来,不知究竟发生了什么,平顶山市的“有关部门”出面“协调”,李案被“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理。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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