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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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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学家茶座.总第39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9073561
  • 作      者:
    何家弘主编
  • 出 版 社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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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文明不文明,主要看言行。物质好积累,精神难继承。环境养习惯,文化育心灵。若要真善美,莫言假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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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更让人生疑的是,对于这个疑点重重、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为什么要在历时12年之后才能实现正义?我们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无论是旧的刑事诉认法,还是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还是人民检察院的提起公诉,抑或法院的有罪判决,都要在证明标准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得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作有罪判决。否则,就是违法办案。当然,对于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同的人(尤其是处于不同角色中的人)很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但这并不是说证明标准就是个完全不可捉摸的东西。证据标准除了具有主观性以外,还具有客观性,其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证明标准的客观性体现在,人与人之间尽管在知识、经验上有所不同,但却处于同样的社会认知背景之下,因此,通常能够对案件是否符合司法证明的最低要求达成“底线共识”。如果某案的证据极不充分(比如,只有不稳定的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无论是承担着追诉职责的警察、检察官,还是承担着审判职责的法官、陪审员,都不会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至于承担着辩护职责的辩护人,那就更不用说了。
  李案无疑属于证据极不充分的案件。而且,可以断定,对于该案所存在的证据瑕疵,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检察机关,抑或审判机关,都是有着相同认识的。李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对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平顶山中院也曾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遗憾的是,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平顶山市检察院曾第三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照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接下来,不知究竟发生了什么,平顶山市的“有关部门”出面“协调”,李案被“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理。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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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何家弘 文明的回落
三言拍案
张晶 “死刑保证书案”重述
张建伟 上访时代的“糖瓜祭灶”
毛立新 “疑案”缘何难“从无”?
李奋飞 “死刑保证书案”的反思
法治漫谈
皮艺军 德止于私,则法治无期
吕忠梅 收入差距过大的法治诊断
卢乐云 呐喊声中感悟良知
时延安 如何让法治融入我们的血液?
法学札记
张卫平 裁判文化泛论
柳经纬 话说法律“第一条”——以民商事法律为例
喻中 论酷刑
韩红兴 论司法的民主可问责性,
周大伟 一个中国法律人的困惑和希望
法苑随笔
娄耀雄 出轨是一种情结
王登辉 法官和律师关系“四重境界”之辨
朱伟一 投资顾问的奥妙
林维 黑社会也是社会
身边法事
缪因知 哈佛法学院的“总统”选举
傅达林 立法那些事儿
曾粤兴 满目青山是秀还是锈——西双版纳边境调研侧记
周遵友 李双江之子案解读
域外法制
马小红 澳门札记
杨彩霞 麦吉尔大学航空航天法研究所访学记
胡晓进 美国西海岸第一位女律师的传奇人生
名师剪影
徐国栋 斯奇巴尼:第四个来到中国的重要意大利人
田文昌 我人生事业的起点
史海钩沉
侯欣一 “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董必武对法制的深刻认识,
刘听杰 法律不离社会:被遗忘的傅秉常
邵明 “讼”卦的意义
书城夜话
朱孝清 跨界治学——在何家弘教授著作展开幕式上的致辞
王燃 文学梦法学缘——何家弘教授著作展开幕式侧记
汪江连 随笔也许更“学术”——读林来梵教授随笔集《文人法学》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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