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性难题
规范性是规范现象的核心所在。对于将道德规范视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来说,道德的规范性的基础问题已经在现代颇受瞩目,被视为其核心问题之一。而对于将法律规范视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理论来说,对法律规范性的基础问题进行研究同样极富意义。在本节中,笔者将提炼出这个其实早为理论家们所争论的问题,并证明其理论意义,与此同时,该问题的困难之处也会随之显现出来。
一、法律规范的特点
法律是规范现象的一种,当然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无论在语义、实践或理论维度上,当然与其他规范分享了本章第一节中我们对于规范性的一般分析。不过,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法律规范亦有其独特和偏重之处。法律规范至少包括四方面的特点:强制性、制度性、确定性和社会性,按照前文规范性三个维度的划分,下列特征分属不同的维度。
1.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
这个属于实践维度的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强制性:①按照前文对一般规范的分析,实践维度的规范性在于影响人的行动,为行动提供理由。这里,我们按照强度将规范区分为建议性的(guidcd)和强制性的两个极端。法律规范处于强制性的一端,往往会成为足够强大的行动理由,以至于人们常常说“法律强制(obligate)人按照特定的方式行动”。此种强制力是某些强度较弱而处于建议性一段的规范所不可比拟的。例如,菜谱、说明书之类的规范仅仅起到建议的作用——虽然我们无法否认它们的规范性。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法律规范作为行动的理由且强度较高,这样的表述与拉兹有关规范是二阶排他理由的见解并不矛盾。按照拉兹的看法,任何规范都是二阶排他理由,无论此种规范的强度如何,是强制性的还是建议性的。二阶排他理由可以排除一阶相反理由,两者之间是不存在强度衡量的可能性。但同为二阶排他理由,不同的规范之间当然能够存在强度上的差异。除此之外,由于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很多人都愿意将制裁当作法律规范的独特性,并希望以此为线索思考法律规范性的基础问题。实际上,制裁并非法律规范的特点,最为明显的理由是:没有制裁的法律规范完全可以想象。当然,深入讨论这个很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很有必要,但却不是本章的任务。②法律作为规范对人们行动产生影响不以规范对象对法律规范的认同为前提。这就是说,当法律向其对象提出某种具体要求或是规定某种义务时,对象即便对这种要求或义务并不认同或接受,甚至保持批评态度,也不会直接导致法律规范所主张的对行动提供理由能力的消失。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规范本身并不排斥人们“被迫”按照法律的规定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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