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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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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汪有龄法学文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212
  • 作      者:
    汪有龄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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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汪有龄法学文集》以个人文集形式,收录曾在朝阳大学任教和学习过的朝阳先贤的著述以及研究朝阳大学、朝阳现象以及朝阳先贤的著述,重点对出版时间较早、具有较高价值而目前已罕有流通的朝阳先贤著述进行收集整理出版。以主题文集的形式进行汇集编排,比较选择著者最有成就、影响最大的某一方面著述整理出版,与文集主题无关或关联度不大的著述则忍痛割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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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三四(乙)一行为若触数罪名,将成数罪欤,抑否欤?
  一行为触数罪名者,例如折取他人花卉,既触刑律盗罪之规定,又触违警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毁损店铺招牌,既触刑律毁损他人所有物罪之规定,又触违警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毁损官发之指引道路告示,既触违警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又触第二十七条第八款规定等是。
  说者谓:一切犯罪,因违背律例所禁制或命令者而成立,故一行为触数罪名,即成数罪。不知若采此说,可据第一三二号所述法理,证其一事两罚之失当。况据下列标准,违背法规之数,有一无二,彼主数罪成立说者,殆因不知此理故耳。
  一、凡关于一事,有普通法与特别法者,必据特别法处断,此定则也。日普通法、日特别法者,非必指别种律例而言,即同种律例中亦可有此分别。质言之,即同一刑律,同一违警律,亦有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分。
  今试举适用前记定则之例。凡关于性质相同事宜,若有广义规定与狭义规定,则狭义规定即属于特别法,须据以处断。如刑律关于盗罪之规定,所包者广;违警律关于折取花卉罪之规定以花卉为限,所包者狭,故应据违警律处断。刑律关于毁损他人所有物罪之规定,所包者广;违警律关于毁损招牌之规定以招牌为限,所包者狭,故应据违警律处断。违警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毁损官发告示罪之规定,所包者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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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朝阳先贤系列”总序(吕振万)
“朝阳先贤系列”总例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汪有龄先生的生平、著述与事业(熊先觉徐葵)

大清违警律论(汪有龄)
《违警律论》序(肃亲王)
序言(冈田朝太郎)
目次
绪论
第一章 违警律之性质
第二章 违警律之编纂
第三章 违警罪之审判管辖
第一卷 系统篇
第一编 违警罪论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违警罪普通成立要件
第三章 违警罪之情形
第二编 违警罚论
第一章 违警罚之种类
第二章 违警罚之适用
第三章 违警罚之执行
第四章 违警罚执行权之消灭
第二卷 逐条篇
第一章 总例
第二章 关于政务之违警罪
第三章 关于公众危害之违警罪
第四章 关于交通之违警罪
第五章 关于通信之违警罪
第六章 关于秩序之违警罪
第七章 关于风俗之违警罪
第八章 关于身体及卫生之违警罪
第九章 关于财产之违警罪
第十章 附条
附录
……
修正刑法草案理由书
日本议会史
日本教育家福泽谕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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