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政府与公众互动参与为基础参与不仅作为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更加重要的是要把参与当成监督政府公决策和监控政府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从而促使政府必须保证参与的质量。现代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本质上来讲就是由政府代表民众意愿对社会发展做出正确选择和判断的过程,民意是公共政策的基础。政府和公众同处于一个政治生态系统之中,互为彼此的环境,既要求公众具备政策参与的文化素质与利益表达的能力,也要求政府与其进行适时的能量和资源的交流。只有二者在政府回应机制中互动、协调与统一,才能推动公共政策达成公共利益的实现。此外,由于政府的自利性,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同时又是最为重要的核心利益主体,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公共政策必然存在非全社会的“政府利益”,而偏离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只有真正重视公民在政策执行中的作用,通过公众积极地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才能对政策实施提供更多的备选方案,才能有效衡量政府行为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增进政府公信度,才能真正发挥公民功效、促进共同利益。因此,公众参与不仅能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同时还具有很强的监督性。公众在作为政府成长的环境为其提供资源的同时,也严格地限制着政府行政的方向、方式等,成为政府行政有力的外部监督。
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行政的重要内容,在治理过程中除了行政官员应扮演的角色外,也需要公民积极参与,故公民资格不应该是被动地由公民所认同的社群所给予,而是必须由公民本身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行政中所构建。政府官员在民主行政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应该提供给公民适当的公共领域,以便公民参与自我建构的行动,也就是说政府机关本身就应当形成一个公民认同并能够参与的公共机构,在这种参与中培养公民资格。有参与才有回应,政府在进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有什么程度的公众参与,就体现多少民意的成分。政府回应最主要的方式是公共决策的回应,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领域的权威输出,是政治系统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分配”,是政府回应社会的主要途径。针对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政府作用于社会的公共政策可分为具体政策、方面政策和元政策。不管那一层面的政策,其价值标准是一致的,即政治公正性和社会可行性。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过程,不应该只是停留在职能性回应的层面,而应该是政府与民众互动选择的一种前瞻性回应。由于处于回应的主导地位,政府更应当为社会和民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回应的环境,提高民众政治参与的意愿与热情,并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宣传,确保政府决策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推动政府回应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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