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拨缴工会经费的基础——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行政向工会拨缴经费的计算依据是该企业或单位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
①全部职工——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职工两部分。对企业而言,正式职工就是企业里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总和;对事业单位而言,就是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对行政机关和团体而言,就是这些单位的公务员和合同制工人。非正式职工,除了上面所讲的正式编制人员外,单位因生产任务忙、季节性原因和其他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等。这些人员是单位、企业的编外人员,除了享受规定的工资和津贴外,单位、企业不负责他们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待业保险费的支付。但是,根据国统办[1998]120号《通知》的规定,1998年年末统计报表,将原来单位的“全部职工”改为“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因此,企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职工是该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之和,即“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但非正式职工中的退休、离休人员重新工作的不包括在拨缴工会经费的职工总数内。
②工资总额——包括企业、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性收入五部分的总和。但奖金中不包括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奖、运动员名次奖,补贴和津贴中不包括独生子女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
总之,所谓工资总额,就是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而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不论是工资科目开支的,还是由其他科目开支的;不论是计人成本(费用)的,还是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预算外资金或其他资金支付的;不论是以货币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不论是税前列支的,还是税后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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