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与民主
尽管“多于一人之治”的共和定义到18世纪的时候已经基本确立,但是,指称一般国家的传统含义仍然得到保留;而狭义政体意义上的非君主制的共和定义事实上仍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就它与君主制的关系而言,共和制当然与君主专制(绝对君主制)是势不两立的,但它与立宪君主制(有限君主制、混合君主制)呢?就像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所指出的,“像亚当。斯密一样,许多人相信世界上所有的政体最终可以分为两类:君主制和共和制。……但是大多数知识分子在18世纪中期从未想要像杰斐逊那般清楚地区分君主制和共和制。相反,他们常常把君主制和共和制说成是可以互相混合、互相强化的政体”。②所以,孟德斯鸠会在《论法的精神》后面的章节中打破先前的定义而宣称:“有一个国家(指英国——引者注),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③
抛开君主制问题不说,到底什么是“多于一人之治”呢?贵族共和还是民主共和?直接民主还是代议民主?法治还是人治?宪政还是民主?对于英国而言,这些问题也许不成其为问题,但对于打算脱离母国统治及其政治模式、建立一种全新政制的北美殖民地的政治家与思想家来说,这些问题的答案还都是未知数。而且,可以预见,人们不会对此达成完全一致。从这个角度看,亚当斯对共和定义的含混所发出的抱怨就不难理解了。
那么,美国人自己又是如何看待共和这个从欧洲历史和政治中移植过来的概念的呢?尤其是18世纪后期民主观念开始盛行,如何看待共和与民主的关系则成为一个绕不过的问题。鉴于美国立国与制宪时期政治论争中概念使用的混乱与复杂,这里主要介绍一下亚当斯、麦迪逊以及杰斐逊的观点。
在《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辩护》(1787-1789年)中,亚当斯虽然承认共和国必须包含民主的成分,“宪法中没有一个民主的分支就不会有自由的政府”,但他反对把共和理解为民主甚或代议制民主,在他看来,“一个共和国仅仅是指这样一个政府,其中所有人——富人和穷人、长官和老百姓、官员和人民、主人和仆人、元首和其他公民——都同样地服从于法律。这事实上似乎是共和国真正的、并且唯一真正的定义”。②因此,共和国的原则毋宁是混合或平衡政府(宪法)与法治。③可见,亚当斯本人坚持的是对“共和”比较古老的一种解释。
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则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但也极为大胆的观点,他区分了“纯粹的民主政体”(有时也用“populargovem-ment”,即“大众政府”)与共和政体,前者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它与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④也就是说,麦迪逊实际上区分了后来所谓的“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并以代议制民主来界定“共和”。
这种观点也为潘恩所接受,他在《人权论》的第二部分(1792年)中改变了《常识》(1776年)中共和制/君主制的二分法,而采取世袭制/代议制的划分;③并且可能是受到麦迪逊的影响,他把共和国与代议制(而不是简单的民主制)等而视之。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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