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行政诉讼法》执行中面临的问题①
材料一:行政诉讼维权的主要障碍
2004年,据某地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虽然《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十多年,但许多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行政机关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一片茫然,特别是在信息闭塞的农村,情况更为严重。
“每年,我们和基层法院都要到比较偏远的地方去普法,当地老百姓向我们咨询的纠纷中,很多都是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权的,可是他们对行政诉讼一窍不通,根本就不知道还可以告官,更不知道怎么告。”
但即便是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大多数当事人还是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大的一块心病就是怕行政机关事后报复,怕法院司法不公,官官相护。
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民不与官争”的思维惯性,令很多人在发生争议时选择委曲求全。由于畏惧权力,一些人把希望寄托在上访上,认为只要事情闹大了,政府就会出面解决,从而彻底放弃行政诉讼这条救济途径。
另一方面,调查还发现,有些部门和领导不习惯接受司法监督,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找麻烦”,与政府作对。一些行政部门拒绝接受法院司法审查,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愿意签收,还经常指示法院审判。而行政部门一旦涉诉,不是枳极应诉,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施加压力。一些行政部门的领导甚至在案子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越过审判程序找上级法院或其他领导反映,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
尤其是在基层,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预是很严重的,轻者表现为“批条子”,严重的甚至直接抓走当事人,要不就是对行政诉讼不加理睬。典型的例子是,东部某市曾有一个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长官出庭。政府消极应诉的原因是,认为我是代表人民的政府,政府机关不可能做错事,做错事也不应该用这种方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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