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却“给他以薄弱的手段”,并且同动物相比,人的“软弱和需要的这种不自然的结合显得达到了最高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社会使个人的弱点得到补偿,伴随着欲望的增多,人的才能也会得到不断的更大的提高,从而“使他在各个方面都比他在野蛮和孤立状态中所能达到的境界更加满意、更加幸福”。社会之所以能够弥补人本身的自然不足,就是因为在社会中存在着协作、分工、互助等,这些因素作为一种“附加的力量、能力和安全”,为人不断增长的欲望的满足提供保障。人要组成社会,不仅因为社会对人是有益的,而且在于人本身能够“觉察到这些利益”。当然,当人类还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时,“不可能单凭研究和思索得到这个知识”。人类“觉察到这些利益”,是由于他们为满足自然需要所实现的“结合”。这种需要首先就是“两性间的自然欲望”。两性的结合最终发展为社会的结合。
休谟指出,“人性的各种条件”使人类的结合成为必要,“陛欲和自然爱情”首先使这种结合不可避免,但是在人类的“自然性情”和“外部条件”中还有“其他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恰恰是影响“结合”的不利因素,甚至与这种“结合”对立。其中,“自私”与“有限的慷慨”就是最为典型的两种。这两种因素不仅能够引起各种感情对立,还会造成各种行为对立,对于“结合”来说显然是严重的危险和威胁。“自私”与“有限的慷慨”存在于人的“自然性情”,所以是不能够被移除的,但又是实现“结合”所必须被规约的。另外,休谟认为,“人类所有的福利共有三种: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的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人类对于第一种福利的享用是“相对安全无忧”;第二种福利可以被夺去,但是夺去别人的“优点”于己却没有什么“利益”;第三种福利的处境最为危险,由于这种财富本来没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供给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它最容易被别人以暴力所“劫取”,同时,如果措施得当,它也“可以经过转移而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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