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无意用一个超时间的美学实在说定义去反驳布迪厄富有启迪性的独到解,但对于布迪厄宣称他已经解决了关于审美评价的问题,我则不能赞同。根据布迪厄的理论,在合法文化框架中,基于哲学理论的那些审美评价,并不是建立在对象本身的基础上(即指作品本可确认的品质),而仅仅是来自统治阶级的生存方式以及他们与下层阶级区隔的需要。事实上,布迪厄也确实在他自己观点的两种说法之间摇摆不定,但又无法完美地将两者彼此统一。最初他认为统治阶级有着区隔的意图(自我区别的意图,p.61;区隔策略,p.66)。后来他又强调他无意表明所讨论的行为方式是理性计算的结果(从未表明说相应的行为取决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计算)。这种矛盾的说法暴露出布迪厄研究方法论基础上的一个问题。他选择了从外部视角观察,这使他可以揭示审美态度和阶级出身、教育培养以及社会地位等社会标志之间的关联,但却使他除了运用一些有着明显解释性特征的假设之外,就无法对文化活动参与者的意图和动机做出评价。
但布迪厄没有囿于实证社会研究的界限,而是对合法文化价值的判断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他认为所谓合法文化价值只是那些文化参与者投资所产生的拜物主义(p.230)。高雅/低俗、权威/卑琐的区分,在对象的本身和用途上并无任何客观基础;而只是为了争夺社会地位,由统治阶级所制定出来的规则。布迪厄认为被统治阶级虽然被美学价值享受所拒斥,却实际上从未对此有过质疑,由此他承担起这一特定的职责,主张“合法文化价值的庸俗批判”。“文化到底是什么,这是一种野蛮的追问;提出了如下的假说:文化和内在品味毫无关系,文化中的品味也不是一种自然天性……而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人造产物,是拜物主义的特殊形式。”(p.250)
我们不必立刻为这一理论的激进主义所激怒,而应先认识其丰富的涵义。布迪厄将一切声称审美力天生的观点都归结于家庭和教育的社会化结果。他还颇有道理地论证文化价值观(如关于文化的价值)主要是由那些参与文化生活的群体建构出来的。这些理论主张我们都可以接受。同样,在美学价值判断中,对无价值之物的结构化区隔具有一种社会内涵(我在这儿显然是将布迪厄的阐释表述得相当含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