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的欲求规定了界限;另一方面,它又要求行动合乎普遍原则和规范,并使之成为道德主体的自我欲求;通过限制不合规范的欲求与承诺合乎规范的欲求,内在的欲求本身也得到了某种整合与范导。同样,向善原则既从实质的层面,规定了基于合理需要的价值目标(广义之善),又确认了价值本身的不同层面,从而使价值追求形成有序的系统。与之相联系,有效性原则通过规定欲求与需要的实现方式,从达到价值目标的手段、程序等方面,引导欲求与需要的实现过程趋向有序化。可以看到,实践理性的原则从不同的侧面,为实践过程在观念、行动中的统一提供了担保。
从哲学史上看,普遍原则对欲求的整合、范导,往往未能得到充分关注。在这方面,休谟似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曾提出“农夫难题”,其大致内容如下:两位农夫的谷物在不同时间段成熟,如果谷物晚成熟的农夫帮助谷物先成熟的农夫收割,而谷物先成熟的农夫反过来又给予谷物晚成熟的农夫以回报,则二人都可以获益。然而,人的通常欲求往往是受别人的帮助,而自己不需回报,基于这一推测,谷物晚成熟的农夫势必不愿先去帮助另一农夫:他担心在提供帮助后对方不予回报。由于他不先对谷物已成熟的农夫伸出援助之手,他自己相应地也得不到对方的帮助,结果,两人都无法通过互助而受益。①在以上这种假设的情形中,欲求似乎自发地左右着人的行动。然而,在现实的行动过程中,人的欲求总是同时受到规范的制约:受到帮助而不予以回报固然可以成为人的欲求,但这种欲求与礼尚往来的日常规范以及更自觉意义上信守诺言的原则又彼此相冲突:在日用常行的层面,受人之助应予以回报构成了日常的行为规范;在自觉的实践活动中,作出承诺(你若帮助我,我将予以回报),则蕴含着理性的行为原则,这些原则和规范对人的欲求同样具有引导或约束的意义:它们对“受到帮助而不予以回报”或“承诺回报却不加以兑现”之类的欲求构成了内在限制,使其难以在实践活动中成为现实的选择。这里不难看到广义的价值原则对欲望的整合、调节。
进而言之,理性的原则也可使欲望本身发生转换:以上述例子而言,当礼尚往来或遵守诺言等原则和规范获得自觉认同时,“受到帮助而不予以回报”或“承诺回报却不加以兑现”这一类欲求便将被“受到帮助而予以回报”或“履行承诺”的欲求所取代。休谟的以上假定,多少忽视了实践理性领域中普遍原则对内在欲求的统摄和制约,这种看法与休谟关于理性缺乏能动性的观点在逻辑上具有相关性。要而言之,实践理性既与理论理性相涉,又表现为理性的实践运用。基于如何使存在合乎人的理想及人的合理需要这一实践关切,实践理性不仅涉及人自身的存在过程,而且关乎对象世界的变革。作为理性在实践领域的体现,实践理性既非限于康德哲学意义上的形式之域,也非囿于功利主义视野中的功利关切。以求其善为总的指向,表现为合乎普遍规范的正当原则、体现实质层面价值追求的向善原则、与价值实现方式相联系的有效原则彼此相关,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正当与善的交融、目的与方式的互动等方面展示了实践理性的具体内涵,并实际地统摄、引导着实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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