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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治进程中的社会组织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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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1089
  • 作      者:
    郭广辉[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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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广辉,河北赵县人,吉林大学民法学硕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企业与公司法、法律经济学。2000年晋升为教授,现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2002年获河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2009年被评为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兼任河北省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会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著有《中国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法律制度研究》等著作6部,获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六项、河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三项,在国家与省级学术报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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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以及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我国社会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实践中社会组织的良性、快速发展将有助于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民意识的增强。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阶段,社会组织的发展必然和法治的大环境紧密相连。在一个社会形态中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组织系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同时法治的进步也会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社会组织的应有功能以及法治与社会组织的紧密互动关系,凸显了在法治背景下研究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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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所谓法治的民主必须以人民主权的思想为基本理念,但这种民主的思想必须有一个现实的展开,这就需要具体的制度去塑造和培育法治的民主精神,在这里我们可以谈谈代议制和三权分立这两个西方国家重要的民主路径。
  民主制度中代议制度的实行是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不得不如此的一种选择。民主的代议制就是由人民推选和挑选自己信任的代表去代表自己的意志参与立法,参与政策制定。虽然民主的本意应当是所有人都享受立法权,但在实际上却必须有代议制。孟德斯鸠说:“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①代议机关实际上就是立法机关,这个立法机关就是民主的组织形式,任何一种形态的民主都必然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在代议制中实现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按照代议制的形式实现对于民主的追求和人民主权观念的对象化。“美国的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②民主的最根本的意向在于人民意志的表达和实现,因此代议制是防止专断和暴力最为有效的手段,近代思想家的民主理论设计的最为根本的目的也正是为了防止暴力和专断,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
  当然,在代议制的制度设计中,西方的思想家一般倾向于两院制的代议制。比如孟德斯鸠就主张在代议制方面应当仿效英国,而在美国的具体实践中也采用了两院制的代议制。两院制的设计存在着一种调和的精神,尽管两个议院的组织原则存在差异,但它们往往能够很好地达到平衡的效果。也许正是由于这两种制度设计存在着差异,才可能使得两个议院能够得到一种平衡。民主制度是需要平衡的,而平衡是一种智慧,这要在实践中逐步地获得完善,美国的两院制已经成为自近代至今的最完善的民主理念的实践形态。
  西方国家民主的另一种路径就是三权分立。在西方,三权分立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机制,同时也是保证代议制之民主特征的重要条件。三权分立必然要求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分立仅仅是一种形式,重要的在于制衡,没有制衡分立就没有意义。在西方近代的思想家看来,法治就是要防止权力的专断与滥用,而三权分立恰恰是防止权力专断的有效手段。“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①“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③这是伟大的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接续的三段精彩论述,孟德斯鸠的目的在于防止暴虐的专断,而维护自由的实现。自由是启蒙时代思想家公认的伟大精神,法律的设计以及各种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能够体现和表达人们对于自由的追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任何两种权力转化为一种权力,即被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所掌控,则自由就将不复存在,而如果三种权力结合在一个人身上或一个机构之中,则人类生活的一切美好价值就将荡然无存。
  法治是一种制衡的艺术,法治背景中的各种权力必须分离而又相互制衡,没有制衡的权力必然使得人类所有美好的价值追求都化为乌有。权力的集中易于导致腐败,而权力的滥用是权力集中的直接后果。西方近代的思想家虽然高扬了人类理性的精神,阐发了人性的理性光辉,但他们在对待人性的判断中都非常慎重,其实当他们在进行思想论证和制度设计的时候都把人性的弱点看作是人性的必然。世界上没有圣人,若柏拉图的哲学王是很难实现的,即便真的出现了哲学王,也很难保障哲学王的人性弱点能够被克服。理想永远只能是一种理想,制度的设计一定要从人性的弱点出发进行规划。人性的弱点对于人而言是永远都无法克服的,所以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克服或者说消除人性的弱点所造成的问题和局限性。
  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追求不能仅仅把人类的美好精神作为制度设计的依赖,也许可以把这些美好的精神作为一种理想,但具体的制度设计必须能够看到人性的弱点,只有认识到人都是有弱点的,人是会犯错误的,人是容易被情欲所左右的,人是易于腐败的,人是一个现实的动物等诸多人性的弱点,法治的设计才可能更符合实际的情况。近代的理论家正是如此,虽然在他们的内心世界中充满着对于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与关怀,但在实际上他们却非常稳健,设计出了很多能够有利于实现民主的良好制度。这也正是启蒙思想家能够不断被现代人重述,能够不断被阐释和高扬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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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社会组织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组织的内涵
一、国外对社会组织的理解
二、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界定
第二节 社会组织的类型与特征
一、社会组织的分类
二、社会组织的特征

第二章 法治与社会组织
第一节 转型社会中法治的基本问题
一、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方式
二、社会转型与法治的目标
三、当代法治的终极关怀
第二节 法治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一、法治与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现代性法治与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第三章 法治、市民社会与社会组织之发达
第一节 法治与市民社会
一、市民社会:现代性法治的前提
二、市民社会与法治精神
三、市民社会与法治意识
第二节 法治与社会组织的成熟标志
一、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的成熟
二、法治与社会组织成熟的标志

第四章 理论与现实:社会组织对法治的多面影响
第一节 理论:社会组织发展对法治的促进
一、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促进法治政府的建立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促进法治的民主化
三、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培育法治精神
第二节 现实:社会组织的滞后与法治的艰难
一、中国市民社会之现状
二、中国社会组织的滞后性
三、社会组织的滞后性与法治的抑制
第三节 培育市民社会与推动法治发展
一、培育市民社会与推动法治发展的关系
二、中国市民社会走向成熟的基本思路

第五章 政府规制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一节 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
一、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地位
二、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地位
三、社会组织的民众利益代表地位
第二节 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中国社会组织的自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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