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鲁言的遵守纪律也表现在他的文章中,他公开发表的文章许多都是受命或应邀写的。在这些文章中,提法都和中央的决议或精神保持一致。但是,在内部讨论或讲话中,他经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有独立见解的思考问题,引起本部门领导层的思考、议论或向中央提出建议,使得经过实践检验的方针、政策经过调整而日臻完善、更符合实际。例如,在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低下、几千年分散个体经营基础上的中国农业,在初步走向公有制的阶段,如何实行农业计划?廖鲁言从1955年开始就思考与调研这个问题。他在1956年底的农业厅(局)长会议上的报告中,说:“国家计划只下达征购和收购计划,而农业生产计划可以由农业合作社自己制定,不必由国家层层下达生产任务。”“我想,今后把生产指标作为参考指标,只发到县,且不再向农业合作社分配生产任务。国家只向农业合作社提出农产品收购任务,农业合作社在完成农业税和各种农产品的统购任务,履行同国家采购部门、商业部门所订立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这样就可以从计划体制上来保证实现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为了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他不止一次地提出改革农业计划的设想。他在《关于农业生产的汇报提纲》(1960年12月12日)中指出:“农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的,不是全民所有制的,单用国家计划来指导公社生产,看来不行,也容易助长瞎指挥和强迫命令。”在《关于国民经济当前政策的批示(草稿)》(1960年12月)中,他建议“应该采取计划指导和合同制度相结合的方法,两条腿走路。”强调“对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单靠国家计划这一条腿来指导生产是不行的,合同制度这一条腿是不可少的。”1961年他又和谭震林联名给中央写报告《建议对农业计划实行根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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