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忠孝冲突本质上就是公私冲突,主要根源于儒家公私观念义理结构的内在纠结,析而言之关涉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儒家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二是基于儒家对忠孝道德的界定。就前者而言,先秦时代孔孟虽然强调“公”“私”之分际,但从未将公私打作两橛,而且均以“公”领域是私领域之扩大与延伸,而且是“私”领域之完成①。这种理论设计倾向于强调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互相依赖和统一的方面。就后者而言,孝虽是私人领域的德目,然在儒家的义理系统中具有“普遍”、“公共”的意涵,程伊川所谓“父子之爱,本是公”②,朱熹所谓“父子相隐,天理人心之至”(《四书章句集注》),都表明儒家的孝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境中都具有规范效力;而忠本身就是政治公共领域的德目,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公理。前后两者综合起来,就可以发现儒家公私观念义理结构中存在的潜在矛盾:从公私领域划分上看,父子关系属于私人领域的范围,孝德是调节私人领域的道德,但它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特征,势必会在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仍然具有有效性,因此,就不免会与政治公共空间的忠发生冲突。金观涛先生指出中国文化合理性论证结构中存在天理(父子亲情)与公理(社会正义)相矛盾,认为从语义学的角度对“公共”进行分析,便可以发现“引进另一种代表公共之理的公理,就可能会颠覆天理”①,真可谓巨眼慧识。毋庸讳言,儒家公私观念义理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政治结构的历史演进相关联。也就是说,在国家产生的早期,国家无力全面接管社会,父系家长统率的家族仍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国之间必有互相依赖的一面。尽管古代中国和西方的文明进程各异,二者在这一点上却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梁治平先生“罗马共和国早期家族的社会职能还十分广泛”的结论,可为明证。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家国对立关系出现时,古罗马将家庭义务界定在了私人领域的范围。罗马法中有格言日:“家父权”不触及公法。这意味着在公法所及之处,“家父权”即归于无效。于是,在战场上担任将军的子可以指挥其父,充任高级官吏时能够审理其父的案件乃至惩罚其父的失职行为,这与他们在家族里受家父权支配的地位恰成对照②。笔者以为,古罗马家父权的有限有效性,与中国儒家家庭义务的公共性与普遍性恰成对照。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分析了“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并非先秦儒家一致恪守的原则,而且“第一当事人”与“第二当事人”这种主观建构起来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完全消解儒家的公私冲突和公私矛盾。在此基础之上,从整体(公私观念义理结构)和部分(儒家公私领域与公私道德)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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