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大家庭知识读本:回族》:
四、清朝时期的回回民族
(一)清朝时期回族的政治状况
1.清王朝对回族的政策
与明代相比,回族在清朝的政治处境更加复杂,政治地位明显下降。清代统治者是从东北地区积蓄力量起家的。东北地区的回族居民为数甚少,帮助清廷开国的“功臣”中几乎没有回族人。这种情况,同明太祖朱元璋开国时有很多回族将领相比较,截然不同。清统治者人关之后,回民散居各地,不同程度地卷入了反清斗争,西北回民更以拥戴朱明后裔相号召,打出了“反清复明”旗帜,引起清统治者极大震动。因此,清廷对回族采取防范、控制的态度。
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上层建立的政权,十分害怕国内各民族的联合,对各个民族实行分而治之是其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清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对不同民族采取不同的办法。一般地说,清统治者一方面利用各民族的上层作为统治各族人民的工具,又一方面则以不同的政治待遇去挑拨各民族间的关系,并破坏各民族内部的团结。
清统治者在政治上对回族上层人物的科举人仕,不加以任何特别的限制。清朝既把回族归于自己直接统治,便希望回族上层与汉族地主阶级一样,加入其政治体系,扩大其统治基础。
通知稳固之后,回民入仕者甚多。清廷上谕中以赞扬的口气说,回民“中有志上进者甚多,应试服官同于庶士,而以文武科名出身游登显秩,为国家宣力效忠者常不乏其人”。这些事实表明,清廷在选拔官员中并不排斥和歧视回民。
但清统治者又从法律上和政治上制造回汉间的歧视。清朝的官府文书,多以“民回”并称,以表示回与一般平民有别,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施刑、定罪也要较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对整个回族的侮辱。
清统治者还利用西北地区伊斯兰教派的矛盾,压迫新教、支持老教,企图挑起回族内都的斗争而坐收渔人之利。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和四十八年(1783年),先后发生了循化撒拉族苏四卜三和甘肃通渭石峰堡回民田五的两次反对地方官府的活动。陕西总督以这两次事件为借口,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发布告示,禁止回民信奉新教,禁止汉民信奉伊斯兰教,禁止回民抱养汉民的婴儿,并禁止添造礼拜寺。这条告示连民族往来和宗教信仰都受到了干涉,是对回族人民严厉的压迫。这种压迫在西北各地的继续和扩大,成为以后西北回民大规模反清运动的政治的、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云南,从18世纪末叶开始,回汉上层分子由于争夺厂矿的矛盾,不断利用民族偏见煽动群众进行械斗。清廷的官吏则从中操纵挑拨离间,从没做过公正的处理。这使云南政治形势、民族关系等更加处在日趋紧张的状态中,也终于在不久以后形成了云南回族人民所发动的各族人民反清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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