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体”监督的不足之处,还表现监督风险太高,监督过程不够透明。人们常说领导干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但是,掌握领导干部贪污腐败大量事实的主要是他的下级,特别是直接下级。然而,掌握腐败事实证据的直接下级们,是否举报则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第一,他自己是不是行贿者,如果他自己是一个行贿者,因为怕牵连到自己而不会举报;第二,自己掌握的证据是否有分量,如果举报后不能把县委书记“拉下马”,为了防止“打不着狐狸闹一身臊”而选择不举报;第三,自己举报的人背后有没有保护伞,如果有保护伞并且很强大,有可能把刑事案件变成轻描淡写的党纪处分蒙混过关,或者指示纪委不予立案。“山西省夏县教育局长举报县长遭遇刑事拘留并抄家”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基层干部举报贪官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正因为这种监督风险的大量存在,使得很多下级人员渐渐养成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的甚至已经默许和容忍贪污腐败行径。然而,这种监督防线的降低,乃至消退,间接地放纵了贪污腐败分子,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国查出的领导干部,在事发前往往给普通老百姓留下的是“有能耐、有魄力”的表现,直至东窗事发,老百姓才知道他是个“腐败分子”。如果说监督的实质就是限权,那么,监督机制问题的真正解决,不能就监督说监督,尤其是不能离开权力的授受关系谈监督,也就是说不能离开干部管理体制谈监督。否则,说得头头是道,对反腐倡廉工作还是于事无补。
笔者以为,当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一方面要继续建立健全已经存在的党内监督制度,逐步理顺和完善权力授受关系,这其中关键是要把握好这样两个环节:一是对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做出禁止性规定。党委书记在一个地方“负总责”,处于总揽全局的核心位置,一言九鼎,位高权重。一旦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就等于取消了人大对党委的监督,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实不可取,应该禁止。二是要改革选举制度。从理论上讲,地方党委书记,是由上级党委考察推荐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上级党委考察推荐”一条腿比较硬;“党代表选举产生”一条腿比较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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