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在“物得以生”、“道生一”、“天生德”等对“德”的来源或生成进行揭示的话语中的“生”,显然不仅仅是具有经验世界中的诞生、生成之义,还同时指向物、人与“天”、“常道”的关系之维。也就是说,人、物不仅在经验世界里被诞生、生成,而且还进一步与“天道”产生共在联系。从根本上看,后者似乎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比如,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由于人与“可道”世界的有限性存在,决定了在“人”、“地”、“天”与“道”之间,存在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存在次序。在这一次序中,人首先以“地”为“法”,也就是说,经验世界(“地”)对于人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很明显,仅仅“人法地”是一种有限性的存在方式,所以,人在“法地”的同时,还要“法天”、“法道”,其整体上呈现为“德”的本体形态。
老子的“人法地”与孔子的“天生德于予”相比,似乎更加注重人的经验性,但他们二人的思路无疑具有一致的内涵,即在人与经验世界的关系中,人之“德”不仅需要“地”的存在,同时还要“天”、“道”与“地”的共在,其共同指向的是主体、万物之“德”,这也就是庄子“物得以生谓之德”与孔子“天生德于予”内在之义。
总之.从“如何可能”的维度看,主体之“德”是完全可以、能够在经验世界中存在与实现。而决定主体之“德”的存在或实现的最终原因是由“常道”世界所决定的,即为了解决“可道”世界或经验世界的有限性存在,才最终产生“照之于天”的“常道”与“可道”共同存在的“道德”本体形态。所以从根本上看,“道德”本体或主体之“德”的存在,不仅具有“常道”世界终极的根源性,而且还具有“可道”世界坚实的经验性,其同时决定了对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道德”形态“何以可能”这一个问题的回答。
以另一个问题即主体之“德”怎样或如何存在为指向,其主要是解决主体之“德”如何呈现或如何实现。由于“德”涉及“两个世界”,由此决定主体之“德”的实现方法和途径具有两重关系或两重维度,即主体与经验存在对象、主体与最终超越经验对象的关系维度。但无论是在哪一重关系或维度上,“德”的实现均有赖于主体的活动,也就是说,“德”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自我,这便蕴含了对中国传统哲学影响极大的“自得”之学的端倪。比如,在儒家的“道德”之学中,将“德”的实现主要归于主体自我,是以孔子开创的儒家哲学自始至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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