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担保概念和担保规则的繁杂和混乱,实际上是民事交往规则仍停留于习惯法阶段,民事法律不发达、不系统的表现。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只要有民事生活,就有民事交往规则。从民事规则的意义上讲,中国古代社会是有民法存在的,但是,民法学说无疑是一片空白。在数千年的古代历史中,没有一个学者在民事法领域里潜心钻研,没有一部民法著作问世,“当时的情况是,既没有人对民间习惯予以全部的记录、整理、阐说和使之系统化,也没有人试图和保证将这一套学理贯彻到诉讼活动中去”。从法学的大范围而言,中国社会其实并不轻视法律,因此中国古代也是有法律学说的,只不过法律学说主要围绕着刑法和刑罚展开。早期理论家关注人性善恶并从中发掘社会治理的宏观理论,后来的法律研究者进行法律思考时大多着重于公权力如何进行社会管理,而不关注民众之间的民事交往秩序。而司法官注重案件审理的理念、方法和技巧,善于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手段判决案件,却不善于对民事法律规则进行总结归纳并使之体系化。与此相应,国家法律对民事法律规则的规定很不系统。在担保规则方面,国家法律主要规定转移占有的类型,而不转移占有的类型则长期被国家法律置于视野之外。由于田宅典卖是传统中国最成熟的财产担保形式,自宋至清,各时期的典卖契约基本雷同,因此历朝法典都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内容上也有标的物的转移与不转移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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