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涉及流域环境资源管理及其保护的法律法规数目很多,规定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当属《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其他相关法律包括《防洪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和资源的法律以及《刑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也颁布了一批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法保护流域资源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无论是哪一部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以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为对象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着眼于流域。
流域作为一个由上、中、下游不同地理区域组成的整体,有其特殊性,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防洪或者生态保护都必须考虑到流域整体的需要,以及上、中、下游不同省份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显然缺乏反映流域整体特性的规定,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基本涵盖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方方面面,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经得到修改并重新颁布,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这种不协调并无大的改观。因此,即使流域立法对流域管理机构的职权规定得再充分,各涉及流域的管理机构仍然依据各自的行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与保护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之间仍然是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依然无法很好地达到流域立法及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管理的目标。所以,“我们需要的是一部流域综合法,是以流域管理为重点,包括其他内容的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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