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问题
一、适用法律不当
办案局限于主要法律的条文,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出现条文适用错误和不考虑情节进行处罚的情况较多。执法人员往往对《动物防疫法》等动物防疫主体法律法规相当熟悉,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相对生疏,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更显生疏,对基本法律知识甚至条、款、项、目的概念都没有。案件违法事实和证据搞清后,执法人员往往对着法律条文去找对应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款,导致法律法规或条款适用错误时有发生。忽视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情节,对“并处”随意适用成为执法中常见的问题,因法律适用不当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现象较为普遍。
二、办案主体不符
实践中办案部门与法律规定的执法部门不一致现象增加了办案的难度,执法主体错误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非常普遍。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替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兽医体制改革前,基层特别是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承担防、检、监职能,且多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虽有法人资格,却未从畜牧水产局内独立出来,平时工作都是局长负责制,动物防疫监督站基本等同于局内设机构,因此,办案多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由局长亲自抓,导致以行政主管部门替代行政执法部门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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