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思想震荡带来了显著效果,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人们开始了对新闻传媒在“文革”中的负面文化现象的反思。1987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我国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开始急剧增长。从1987年初至1996年底十年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以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为被告的侵害名誉权诉讼超过一千起。据2000年6月8日《新闻出版报》报道,截至该年初,十多年来全国的新闻官司总计近两千起。《南国早报》1998年就有五次被诉至法院;《大众日报》从1998年至1999年底,牵涉的新闻官司达十六起;《南方周末》在2000年的第一个月里,有三起新闻官司缠身。2000年11月,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诉《海峡都市报》一案,最后以《海峡都市报》败诉告终。<br> 在新闻与法发生碰撞回响之时,我国新闻官司大量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发表了富有建树的科研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993年6月由百家出版社出版的魏永征、吴元栋主编的《新闻官司——典型案例通讯报告选》,全书收人各类新闻诉讼案例32个,通讯报告和其他文章44篇,目的是向新闻界提供一批比较系统的“新闻官司”信息,给理论界、从事新闻法学研究的工作人员提供较为完整的资料;1994年5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魏永征的《被告席上的记者》,探讨了因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作品和其他内容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的诉讼;2000年4月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强华、魏永征课题组主编的《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进一步在新闻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领域寻求表达自由和保护他人名誉之间的平衡;1994年9月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科院新闻所孙旭培课题组的《新闻侵权与诉讼》一书,系统阐述了新闻侵权纠纷与诉讼的全过程;1995年10月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北京)出版中国政法大学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始用“新闻侵权法”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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