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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1462
  • 作      者:
    梁慧星,陈华彬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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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967年11月出生,四川仁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博士学位。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日本东海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主要著作包括: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民法典与民法物权》、《物权法》、《外国物权法》;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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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物权法(第5版)》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物权法(第5版)》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既充分汲取《物权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又基于新思考对全书章节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趋务实,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
    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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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物的成分
    物的成分,也称“物的部分”,指物的构成部分。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物的各部分结合在一起,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各该部分属于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梁、柱、墙壁等;凡不属于重要成分者,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门窗、汽车的轮胎和自行车的车铃等属之。
    物被区分为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其主要的法律上的意义在于: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物权的客体;非重要成分,则可单独为物权的客体。
    三、主物与从物
    依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物可区分为主物与从物。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为主物。例如,表与表带、灯与灯罩,前者为主物,后者为从物。为不破坏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经济的主从结合关系,各国民法规定:从物随主物处分,从物的命运附随于主物,理论上称为“从随主”原则。
    对于从物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动产,立法例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成例。肯定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第644条和《德国民法典》第97条为代表,否定立法例以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在这两种立法例中,以否定立法例为多数立法例。也就是说,从物应不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为从物。例如,在房屋(主物)外面构建的厕所、停车棚,即是房屋(主物)的从物。当然,如果厕所、停车棚系建在房屋之内时,则不属于房屋的从物,而系房屋的成分,不得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仅可被房屋所吸收而与房屋一起作为物权之客体。
    四、原物与孳息
    (一)概要
    物被区分为原物与孳息,系发端于罗马法。在18~19世纪的德国普通法时期,这一区分的进程得以最终完成。现代民法上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等概念,正是由德国普通法时期的学者们所创造的。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原物是否仅限于物抑或包括权利,有肯定与否定两种立法例。肯定立法例以日本和瑞士民法为代表,认为原物仅可为“物”,权利不得成为原物;否定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认为原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一般认为:产生孳息的原物包括了权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例如,果树为原物,果实为孳息;母鸡为原物,所生的鸡蛋为孳息;一万元的本金为原物,所生一千元的利息为孳息,等等。在民法上,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上的意义,系在于决定原物所生的利益的归属。(二)天然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而所谓“出产物”,则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果实、鸡蛋等)和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物、砂石等);埋藏物,系独立于埋藏该物的物而存在的物,不存在从中出产的问题,因此不属于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与原物未分离时,系原物的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因此不得为物权的客体。至于天然孳息与原物的分离,是出于人为还是自然力,在所不问。天然孳息与原物分离时归何人所有,立法例上有罗马法主义与日耳曼法主义之对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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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二章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一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一节 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的消灭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第一节 所有权的意义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四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六节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七节 取得时效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土地空间权的基本理论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成员权
第五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第一节 善意取得
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
第三节 先占
第四节 添附
第五节 货币所有权
第十二章 共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总说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 地役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说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二)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三)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二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占有状态的推定及占有状态的变更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六节 占有的消灭与准占有
主要参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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