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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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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6239
  • 作      者:
    王旭军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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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弘一大师说:书有未曾经我读,事无不可对人言。故学问虽无涯,而做人则不可失涵养。涵养则以谦下、柔和、诚挚为上。吾生有涯而学无涯,仍将以有涯之生求无涯之学。这正如卢梭所言:只要我去学习,就是为了认识自己,而不是为了教育别人;在教别人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自己。正所谓: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胜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我们常说: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他却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才是:山不辞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辞水,故能成其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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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旭军,男,37岁,蒙古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英国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硕: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内蒙古师范大学MPA硕士生导师,国家法官学院内蒙古分院兼职教师。2006-2007年经最高人民法院遴选赴英国伦敦大学留学,攻读国际比较法,并获MA硕士学位。同期赴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国访问学习,并受到现任国际法院院长罗莎琳·希金斯(Rosalyn)[英籍]、前任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中国籍]以及现任英国司法大臣杰克一斯特劳(JackStraw)的亲切接见。
  主要学术成果:个人专著《法治视野下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2002年《论我国行政诉讼程序正义的立法完善》获全国法院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2003年《论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获全国法院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论缓刑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获全区综治理论研讨会一等奖,《关于诱导性犯罪的分析与思考》获全区法院学术研讨会一等奖;2004《执行中若干物权问题的探讨》获全区法院学术研讨会二等奖,《现代司法理念框架下的行政审判监督制度重构》获全国法院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5年《行政执法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研究》获内蒙古法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006年《和谐——穿行于WTO视野下的司法审查新境界》获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三等奖;2007年《比较法视野下拆迁行政案件中公私物权之博弈》、《行政案件中法官的能动性》分获全国法院第十九屑学术研讨会二、三等奖;2008年《The scope of iudicial review and human right》获全国首届法律英语大赛二等奖,《论法治辩证下的以人为本》获东北法治论坛(四省区法学会)学术征文二等奖,《论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困惑与完善》获十三省区经济法30年学术论坛一等奖,《比较法视野下拆迁行政案件中公私物权之博弈》获内蒙古第二届哲学社会学成果一等奖(政府奖);2009年《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型意识的法治思辨一一以民告官为视角》获中国法治30年征文三等奖,《涉诉信访中的法官能动性》获全区法官论坛一等奖,《政府职能转型意识的法治思辨》获东北法治论坛一等奖,《土地登记司法审查标准探微》获全国行政审判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征文一等奖,获《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担保物权有机竞合论》获环渤海法治论坛一等奖;并有70余篇论文发表于省级和国家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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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以往的理论和实践当中,似乎有一个约定俗成的惯例,那就是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私法不进公法的门,公法不越私法的界。在这种传统理念的束缚下,很难形成学科间的交流与对话,更多的是以某一学科的“惯性思维”强加到学科交叉的问题之中。物权法颁布后,我们开始思考如何在公法的语境下合理而准确地适用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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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房管部门明确登记为夫妻共有。后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丈夫甲趁妻子乙外出学习之机未经乙同意私自将房屋卖给丙,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立即向乙提出离婚,在分家析产时,乙方知甲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丙,只是尚未交付占有。乙于是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认为房管局在未经其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丙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丙的房产证。在审理过程中,有的法官认为,不应撤销丙的房产证,因为丙在此案中是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也有的法官认为,应当撤销丙的房产证,因为房管局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没有审查房屋共有人乙的意思表示,故其登记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还有两点补充:其一,本案中丙是否属于善意值得考虑,因为丙在交易中应当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有(房产证上已经注明),而未取得乙的同意就与甲进行交易,其善意程度大打折扣;其二,作为办理过户登记的房管局更应该知道该交易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得到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过户给丙本身就是没有平等地对待共有人的合法物权利益,因此其过户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第二,各类物权的保护都要平等化。这是物权利益本身的平等性所决定的。尽管每个利益的主体在范围和程度上可能是不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利益不具有平等性。从理论上讲,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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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1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1
第二节 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3
一、不动产登记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3
二、登记是确权还是确认?/11
三、登记是许可吗?/13
第一章 司法审查的前提:不动产登记审查职责的定位/16
第一节 关于形式审查/17
一、法国的契据登记制度/18
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方式/22
第二节 关于实质审查/23
一、瑞士的登记审查模式/25
二、澳大利亚的“托伦斯登记制度”/26
第三节 两种审查模式的优劣比较/27
一、形式审查的优劣势/28
二、实质审查的优劣势/30
三、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33
第四节 物权法第12条的解读——审查模式在我国的定位/37
一、我国审查模式的争论/38
二、我国登记审查方式的理性定位/39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44
第一节 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及其目的/44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44
二、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目的/46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界定/61
第三节 比较及借鉴/63
一、美国司法审查标准/63
二、英国司法审查标准/67
三、德国司法审查标准/73
四、法国司法审查标准/77
五、域外司法审查标准综述/81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成因、挑战及新理念/86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86
一、同类案件审查标准宽严不一/86
二、对登记结束后发现的否定性事实和证据的适用标准混乱/88
三、是否适用合理性标准认识模糊/90
四、对登记行为的程序性审查标准理解不清/92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现状的成因/93
一、制度层面的原因/93
二、理解层面的原因/94
三、实践层面的原因/95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面临的挑战/97
一、登记审查权限的“瓶颈”难以逾越/97
二、登记审查能力的限度难以逾越/99
三、司法审查权的限度难以逾越/100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的新理念/101
一、标准的确立要合乎审查目的的内在要求/101
二、标准的确立应注重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104
三、强弱适宜深浅适度/105
四、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有机结合/111
五、尊重物权公示公信、物权法定及一物一权原则/113
六、物权要平等保护/117
七、登记程序要正当/121

第四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架构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之方法论/122
第一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及其基本特征/123
第二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136
一、三大法学流派的理论积淀/137
二、裁判理性与法律推理的理论和实践铺垫/146
三、实践经验与方法的积累/150
第三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的必要性/155
一、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目的的实现/155
二、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158
三、物权原因行为的分析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160
第四节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适用的可行性/162
一、制度层面的支撑/162
二、审查实践的回应——从过去到现在与未来的发展态势/164
三、国外的成功经验/167
第五节 司法自限——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中的必要参数/169
一、司法审查权自限的美国经验/169
二、物权原因分析法下司法审查权自限的辩证/175

第五章 物权原因行为分析理论下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与应用/182
第一节 以物权流转为基本形态的审查标准/182
一、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的审查标准/183
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审查标准/188
三、不动产物权注销登记的审查标准/201
第二节 以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为基准的审查标准/205
一、不动产登记的证据审查标准及证明标准/206
二、不动产登记法律适用的衡量标准/222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审查标准/240
四、不动产登记超越职权的认定标准/255
五、不动产登记滥用职权的认定标准/267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补充——关于案例指导制度/283
一、判例制度的英美经验/284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当代的发展/288
三、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289
四、不动产登记案例指导制度的架构/291
结论/293
参考文献/295
后记/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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